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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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关乎民生,一直是刑事打击的重点领域。(泽良刑事团队 4006191869)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而触犯刑律的案件,与恶意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应当有所区分。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代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当事人系厦门一家小规模海产品加工厂的经营者,因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被查处,涉案金额约45万元。通过精准的行政衔接程序辩护、合规整改和认罪认罚,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得以继续经营企业。
当事人沈某(化名),厦门市同安区某海产品加工厂负责人。该加工厂主要生产干制鱿鱼、虾米等海产品干货,产品主要销售至厦门及周边地区的农贸市场和干货批发商。2024年9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年度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沈某工厂生产的某批次干制鱿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18g/kg,超出国家标准(≤0.1g/kg)近一倍。
该案件随后被移送至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沈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沈某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经公安机关初步核算,涉及该批次产品的销售金额约45万元。
沈某的家属在沈某被抓后焦急万分。沈某的加工厂雇佣了8名本地工人,工厂一旦停产,这些工人的生计也将受到影响。沈某的妻子四处求助,最终找到了泽良刑事团队。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第一,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近一倍,是否达到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入罪门槛;第二,沈某主观上是否明知产品不合格——其辩称系传统加工工艺中的添加剂使用习惯导致,并非故意超标;第三,涉案45万元销售金额中,涉及超标批次的具体销售金额是多少,是否达到了"销售金额较大"的入罪标准。
案件面临的挑战:食品安全案件属于"从严从重"的刑事打击领域,检察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时通常持审慎严格的态度。同时,二氧化硫残留超标在食品安全检测中属于常见问题,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较为明确。
有利因素:沈某的加工厂过去十余年从未有过食品安全违法记录,此次超标属于偶发事件;沈某在案发后主动召回相关批次产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沈某妻子在沈某被刑拘后第6天委托泽良刑事团队。
第一步:黄金救援期内厘清争议焦点。 律师第一时间会见沈某,了解到二氧化硫超标的原因系该批次生产过程中操作工人未严格按照配方投料,导致添加剂用量偏大。沈某本人长期在外跑市场,对本次生产环节的管理确实存在疏忽。律师确认沈某主观上不具有恶意添加或明知超标的故意。
第二步: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律师从三个维度论证沈某不具备逮捕必要性:一是沈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二是沈某在案发后主动召回产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已得到有效控制;三是沈某是工厂唯一负责人,继续羁押将导致工厂停产、8名工人失业。检察院采纳意见,对沈某不予批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三步:推动合规整改和产品改良。 取保候审期间,团队律师指导沈某对工厂进行了全面的合规整改——重新制定添加剂投料标准操作流程、聘请食品安全顾问进行员工培训、更新生产设备以避免交叉污染。整改完成后,律师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整改后的产品进行抽检,均显示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步: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 在合规整改完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团队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申请。核心论证逻辑:一是沈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超标幅度较小、无实际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已主动召回;二是沈某系过失行为而非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极低;三是全面合规整改已消除再犯风险,且保护了企业的存续和工人的就业。
经多轮沟通,检察院最终对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沈某得以重返工厂,继续经营企业,8名工人保住了工作。沈某感慨:"这次教训让我重新认识了食品安全的分量。泽良律师不仅救了我个人,也救了我的企业。"
食品行业从业者必须高度重视产品合规。食品安全犯罪不同于一般经济犯罪,一旦涉案,即使最终未被定罪,企业的声誉也将受到重大影响。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第三方检测。一旦因食品安全问题被调查,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主动召回问题产品、配合调查、推动合规整改,以最大程度降低刑事风险。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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