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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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犯罪中的"被动型"罪名——行为人并非主动贩卖或制造毒品,而是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近年来,年轻人因"朋友义气"或法律意识淡薄而在出租屋、宾馆等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漳州代理的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当事人多次在出租屋内容留朋友吸食冰毒,通过自首认定和吸毒人数的精准核减,成功争取缓刑。
当事人卓某(化名),漳州市龙文区人,在一家汽车维修店工作,平时交友广泛。2024年下半年,卓某因工作不顺心,在朋友怂恿下开始接触冰毒。之后,卓某多次在其租住的单身公寓内,与三五好友一起吸食冰毒。卓某作为出租屋的承租人,不仅自己吸毒,还主动提供场所供其他人吸毒。
2025年3月,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在侦办一起涉毒案件时,抓获了卓某的一名"毒友",该人供述了在卓某住处多次吸毒的事实。公安机关随即对卓某立案侦查。卓某在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于次日上午自行到龙文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卓某被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拘留,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虽然刑期上限不高,但一旦入狱服刑且留下涉毒案底,对卓某未来的工作和生活都将造成重大影响。
卓某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得知儿子因吸毒涉罪后悲痛不已。卓某的父亲对泽良刑事团队的律师说:"我知道我儿子做错了事,但希望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或者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第一,卓某是否构成自首——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是否满足自首条件;第二,容留吸毒的次数和人数认定是否存在不准确之处——公安机关的初步认定是否包含了卓某本人参与吸毒但并非"容留"的情形。
案件面临的挑战:涉毒案件在我国刑事政策中始终处于"从严"打击的范畴,缓刑的适用条件相对严格;卓某的"毒友"在供述中可能夸大或记错次数。
有利因素:卓某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卓某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卓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社区戒毒。
卓某父亲在卓某被刑拘后第4天,通过当地社区法律顾问的推荐找到泽良(漳州)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第一步:黄金救援期确认自首情节。 团队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卓某,确认了其主动投案的详细经过——卓某在得知自己被追逃后,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办案民警询问情况,民警劝其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卓某次日上午即自行前往龙文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交了自首认定材料。
第二步:审查批捕阶段争取取保候审。 虽然涉毒案件批捕率较高,但律师依然从不予批捕的三个核心维度进行论证:一是卓某系自首到案,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二是卓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三是卓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愿意配合社区戒毒和定期尿检,社会危害性低。检察院经审查,对卓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三步:审查起诉阶段精准核减容留次数。 团队律师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进行了逐条核对,发现部分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实际上是卓某与其他朋友"一起购买毒品后各自吸毒",卓某并未主动提供场所而是"大家一起吸",在罪责认定上应当予以区分。
经过细致的证据分析,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意见,逐条论证哪些情形属于卓某"容留"、哪些情形属于"共同吸毒不宜认定为容留"。检察院在审查后采纳了部分意见,将实际认定的容留次数从9次核减至5次。
第四步:量刑协商争取缓刑。 在自首认定+容留次数核减+认罪认罚的有利条件下,团队律师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律师明确提出缓刑建议,并引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指导细则中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同意缓刑量刑建议。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卓某当庭获释,得以回归家庭和社会,并在社区接受戒毒管理。卓某的父亲在看守所外等候时眼含热泪:"感谢泽良律师,给了我儿子重新做人的机会。"
毒品犯罪是刑事打击的重中之重。即使只是"提供场所"而非贩卖、制造毒品,同样构成刑事犯罪。对于年轻人而言,务必警惕三种常见陷阱:第一,不要在自己的住处容留他人吸毒,无论对方是朋友还是熟人;第二,不要参与"一起买一起吸"的共同吸毒活动;第三,一旦发现自己或他人涉毒,应当主动寻求法律帮助和专业戒毒。如果已经涉案,主动投案自首是争取从宽处理的第一步,越早自首,辩护空间越大。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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