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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司业务员虚构合同截留货款120万,泽良刑事团队精准罪名辩护,重罪改轻罪获大幅减刑

2026-06-16      263     

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在涉及公司员工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案件中,常有交叉和争议——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以及侵害财产时"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状态"。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州代理的一起案件——某公司业务员通过虚构合同骗取公司发货后私自销售截留货款12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检察院量刑建议十年以上。泽良刑事团队通过精准的罪名辩护,成功将合同诈骗罪改为职务侵占罪,刑期从十年以上大幅缩减至四年。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余某(化名),福州市鼓楼区某建材贸易公司业务经理。2024年期间,余某因个人投资亏损欠下巨额赌债,为偿还债务,他利用自己在公司负责客户开发和销售的职务便利,虚构了多家"客户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公司按照合同将货物发出后,余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货物私下转卖给真实的第三方买家,将货款截留归个人使用。至案发时,余某共虚构合同6份,涉案货物价值约120万元。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余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检察院最初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十二年。

余某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其妻子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家中还有房贷未还清。余某年迈的母亲得知儿子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后,多次病倒住院。

二、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区别在于:

  •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侵犯的是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余某虚构合同后,公司发运的货物在所有权归属上应当如何认定——货物在交付给虚构的"客户公司"之前,财产权属仍然属于本公司,余某是利用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面临的核心挑战: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最初均以合同诈骗罪定性,且已在此框架下完成了部分证据收集工作,改变罪名定性需要突破"先入为主"的惯性思维。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余某的妻子在余某被刑拘后第8天,通过朋友的推荐紧急联系到泽良(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第一步:黄金救援期全面了解案情,锁定辩护方向。 团队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余某,详细梳理其虚构合同、发货、私卖、截留货款的整个链条。律师敏锐地发现:余某利用的是其作为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他的职务权限本身就包括签订合同、发货审批、对接客户等。货物尚未交付到任何真实的第三方之前,始终是"本单位财物",因此余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将自己管理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非"骗取合同相对方的财物"。

第二步: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律师在向检察院提交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中,初步提出了罪名定性争议的论证思路——余某的行为虽然严重,但在罪名定性上存在可辩空间,建议先行取保候审以保障其充分行使辩护权。检察院经审查,对余某不予批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三步:审查起诉阶段罪名辩护攻坚。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团队律师展开了系统的罪名变更辩护工作。律师提交了长达18页的《罪名变更法律意见书》,从法理、司法解释、司法案例三个层面系统论证:余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律师调取了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书、公司的发货审批流程制度等证据,从事实上证明余某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同时,律师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中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分的经典裁判要旨。

经过长达两个月、三次数额与检察官的面对面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泽良刑事团队的辩护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对余某提起公诉。

第四步:审判阶段量刑辩护。 职务侵占120万元按照司法解释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结合余某认罪认罚、家属积极退赃(已退缴60万元)、余某系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四、案件结果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四年。从最初合同诈骗罪可能面临的十年以上刑期(检察院原量刑建议十二年)到最终职务侵占罪四年有期徒刑,实现了刑期的大幅缩减。余某的家属对泽良刑事团队的罪名辩护能力赞不绝口:"如果不是律师坚持罪名辩护,余某这辈子可能就毁在监狱里了。"

五、泽良刑事团队核心优势复盘

  • 罪名辩护精准突破:抓住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在"财物权属状态"上的根本区别,成功实现罪名变更。
  • 福州分所本地深耕:熟悉鼓楼区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裁判风格和罪名认定的司法实践。
  • 集体研讨攻坚克难:本案经4次集体研讨,由厦门总部与福州分所联合论证,确保辩护策略无死角。
  • 退赃退赔的积极协调:推动家属在判决前退缴60万元,为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

六、律师建议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在罪名定性上存在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交叉争议——两种罪名的法定刑差距悬殊。家属在涉案后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对罪名定性进行独立审查。同时在案件初期积极退赃退赔——退赃比例直接影响最终量刑,越早退赃效果越好。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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