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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股权分割案例:泽良离婚律师助力当事人分割配偶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售股价值800万元

2026-06-16      272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浙江杭州地区代理的一起股权分割及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分割案例。当事人丈夫为上市公司高管,持有大量股票期权和限售股,离婚时主张这些资产"未实际到手,不属于共同财产"。泽良离婚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资产评估,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股票期权及限售股价值800万元的分割,展现了泽良离婚律师在高净值人群财产分割领域的高端服务能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冯女士(化名),39岁,浙江杭州人,与丈夫赵某(化名)结婚15年,育有一子(13岁)。赵某为杭州某知名互联网公司(上市公司)高管,自2015年起陆续获得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截至2024年,赵某名下持有:已行权股票期权对应股票约5万股(市值约300万元)、未行权股票期权约8万股(行权价低于市价,潜在价值约400万元)、限制性股票(限售股)约3万股(市值约200万元)。
2024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赵某主张:"股票期权还没行权,不算实际财产;限售股还没解禁,也不能卖,这些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只能分我工资卡里的钱。"冯女士对此深感不公——她清楚记得,赵某获得这些股权激励时,多次提到"这是公司对我们家庭的认可",且这些激励的获得完全依赖于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作表现。
冯女士通过企业圈朋友推荐,联系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泽良离婚律师在听完案情后,明确指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虽具有人身依附性,但其价值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与婚姻期间的劳动贡献密不可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未行权或未解禁,也应评估其现值并分割。

二、法律分析

适用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2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案件关键法律点: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分割,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高端疑难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票期权,无论是否行权,其期待利益形成于婚姻期间,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分割方式包括:1)行权后分割现金价值;2)若未行权,评估其现值(市价减去行权价)后分割;3)一方取得期权,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限制性股票(限售股)的分割更为复杂:若限售期在离婚后届满,需评估其现值(考虑限售折扣)后分割;若限售期在婚姻期间届满,则按普通股票分割。
案件难点
  1. 如何证明股票期权和限售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如何评估未行权期权的现值(涉及未来股价波动的不确定性);
  3. 如何评估限售股的现值(需考虑限售折扣率);
  4. 如何设计分割方案,避免影响赵某的职业生涯(如大量行权可能导致其违反公司规定);
  5. 如何在分割股权的同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其他财产分割。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案件评估: 泽良离婚律师联合团队股权分割顾问、财务评估专员,将本案定性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割+股票期权评估+限售股折价+高净值财产分割"高端复合型案件。团队预判赵某可能采取"主张期权未行权不属于财产+质疑评估方法+拖延至期权过期"策略,需提前锁定资产并完成专业评估。
证据收集和整理
  • 股权激励证据:申请法院调查令,向赵某所在上市公司调取赵某的全部股权激励协议、授予通知、行权记录、限售股登记信息。证据显示:赵某于2015年、2018年、2021年三次获得股票期权,合计13万股,其中5万股已行权,8万股未行权;2020年获得限制性股票3万股,限售期至2025年。所有激励的授予条件均与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作绩效挂钩。
  • 资产价值证据: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未行权期权进行估值,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考虑股价波动率、行权价、剩余期限等因素,评估8万股未行权期权的现值约为400万元;对3万股限售股进行评估,考虑30%的限售折扣率,评估现值约为140万元;已行权5万股按市价评估为300万元。
  • 婚姻贡献证据:收集冯女士在婚姻期间照顾家庭、支持赵某事业的证据(如冯女士为照顾儿子辞去工作、陪同赵某参加公司活动、处理家庭事务等);收集赵某的晋升记录,显示其多次提及"妻子支持是我事业成功的关键",证明冯女士对赵某获得股权激励的间接贡献。
法律文书准备: 起诉状核心要点:请求判决离婚;请求分割赵某名下的全部股权激励资产(已行权股票、未行权期权、限售股),主张冯女士分得50%即约420万元;请求判令儿子由冯女士直接抚养;请求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等);请求判令赵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评估费。
应对"未行权不属于财产"抗辩: 团队准备了充分的法律论证:1)股票期权虽为期待权,但其价值形成于婚姻期间,且与婚姻期间的劳动贡献直接相关,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投资收益"的范畴;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票期权,即使未行权,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若允许赵某以"未行权"为由拒绝分割,则其可在离婚后立即行权并独占收益,明显不公。
分割方案设计: 团队提出了创新性的"分层分割"方案:1)已行权5万股:直接按市价分割,赵某保留股票,向冯女士支付150万元折价款;2)未行权8万股:由赵某保留期权,但需向冯女士支付现值评估的50%即200万元,或约定行权后按实际收益分割;3)限售股3万股:考虑到限售期至2025年,由赵某保留限售股,向冯女士支付评估现值的50%即70万元。总分割金额约420万元。
沟通策略: 团队采取"专业评估施压+灵活方案促和"策略。在证据交换阶段,向对方展示专业评估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明确指出若进入判决,法院很可能支持冯女士的分割主张。同时,考虑到赵某的职业声誉和公司股票管理规定,团队建议以"现金折价"方式分割,避免冯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可能引发的合规问题。
团队协作优势: 本案由泽良离婚律师领衔,股权分割顾问负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解读及分割方案设计,财务评估专员负责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及限售股折扣评估,案件管理专员负责与冯女士的定期沟通及进度汇报。团队通过主动式进程告知机制,确保冯女士理解复杂的金融工具分割逻辑。

四、案件结果

经过两次庭审和三次庭外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 离婚:双方自愿离婚;
  • 已行权股票:5万股归赵某所有,赵某向冯女士支付折价款150万元;
  • 未行权期权:8万股期权归赵某所有,赵某向冯女士支付现值折价款200万元(分两期支付,每期100万元,以赵某名下房产作为担保);
  • 限售股:3万股限售股归赵某所有,赵某向冯女士支付折价款70万元(限售期届满后支付);
  • 股权激励总分割:冯女士实际获得420万元;
  • 其他财产:杭州房产一套(市值约1200万元)归冯女士所有,赵某保留另一套房产及车辆;存款各分得50%;
  • 子女抚养:儿子由冯女士直接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 案件周期: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历时约5个月。

五、客户反馈

冯女士在调解结束后表示:"泽良离婚律师真的太专业了。赵某一开始说期权没行权就不算财产,我还真差点信了。没想到你们不仅查到了全部股权激励记录,还找了专业机构做评估,把没行权的期权都算出了价值。最后我拿到了420万,加上房产,总共1600多万,足够我和儿子生活了。最让我佩服的是,你们提出的分割方案既保护了我的利益,又没有影响赵某的工作,他最后也接受了。这种专业和智慧,不是一般律师能做到的。"

六、律师建议

泽良离婚律师建议
  1. 股权激励的婚姻财产意识:配偶为上市公司员工或高管的,应了解其股权激励情况(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这些资产即使未实际变现,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期权价值的评估方法:未行权期权的价值评估需专业金融知识,建议委托具有期权定价能力的评估机构,采用Black-Scholes模型等科学方法,避免低估或高估。
  3. 限售股的折扣考量:限售股因流通受限,其价值通常低于市价。分割时应考虑限售折扣率(通常为20%-40%),但折扣率不应成为一方独占收益的借口。
  4. 分割方案的灵活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分割,可采用"现金折价""行权后分割""保留期权+收益分成"等多种方式。建议根据双方需求灵活设计,避免机械分割影响一方职业发展。
  5. 高净值财产的全面调查:高净值人群的财产形式复杂,除房产、存款外,还可能涉及股权、期权、信托、保险、境外资产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全面财产调查,确保不遗漏任何资产。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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