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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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建筑劳务公司,李师傅做砌筑工四年。2024年7月的一天下午,他在工地砌筑外墙时,因脚下的悬挑式脚手架锚固端松动导致踏板倾斜,从约四米高处坠落。送医后诊断为左侧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医院实施左尺桡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左肩胛骨行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
建筑劳务公司推脱:"公司经营困难,账户上没钱了"
术后李师傅术后左臂被石膏固定,手腕和肩部各植入一块钢板,手臂完全无法活动,连穿衣服都要人帮忙。工伤认定和仲裁裁决都已经下来了,但公司老板在电话里说:"公司账上没钱了,厂房也抵给别人了,你赢了仲裁也拿不到钱,我也没办法。"李师傅左臂还吊着绷带找到泽良律师时,手腕上的手术疤痕像一条长长的蜈蚣,手指因为长期不活动已经有些僵硬:"官司打赢了,公司说没钱,难道法律判给我的赔偿就是一张白纸?"
追踪单位恶意转移财产线索,启动执行阶段法律追索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权利。即便单位账户暂时无财产可执行,律师可通过调查令追查单位近期资产转移记录、追索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加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律师指导李师傅收集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及近半年变更记录;单位近期资产转移的银行流水分析(仲裁期间大额资金转出);单位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原工友提供的单位仍在经营的线索照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单位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追索实际控制人和未实缴出资的股东。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12月(执行阶段介入),泽良律师向温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仲裁期间将公司资产转移至关联账户,声称账户无财产可执行。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经调查发现,单位在仲裁期间存在大额资金异常转出的情况。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司法解释,可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同时在执行阶段申请对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9月(此前已由其他律师代理完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左腕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50%、左肩关节外展不能超过60度,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执行阶段追索转移财产及追加被执行人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仲裁阶段单位在仲裁裁决生效后拒绝履行,声称无财产可执行。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仲裁裁决已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单位在仲裁期间大额资金异常转出的转移财产证据链条完整、实际控制人身份明确且存在抽逃出资嫌疑。2025年4月(法院执行到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三十五万元。李师傅说:"老板说没钱就想赖掉,律师查了他转移财产的账——法律没让他跑掉。"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温州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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