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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同等责任事故致死,泽良交通律师为当事人终审判决赔偿150万元

2026-06-18      220     

案情概述:20248月中旬,杭州市进入了一年中最炎热的三伏天。814日早晨740分许,当事人冯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小型轿车沿萧山区金城路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前往滨江区某互联网公司上班。冯某某时年32岁,浙江金华人,大学毕业后在杭州工作已近十年,事发前在杭州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年收入约25万元。当天早晨他与往常一样从萧山区的家中出发,车上还带着一份妻子为他准备的早餐。金城路是萧山区东西向的主干道之一,早高峰期间车流量极大,车辆行驶速度普遍较慢。冯某某的车行驶至金城路与市心路交叉口西侧约50米处时,对向车道上一辆深灰色轿车突然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驶入冯某某所在的车道。两车相对速度约70公里/小时,冯某某发现险情时双方距离已不足20米。他下意识地向右侧急打方向盘试图避让,但因右侧车道内也有车辆并行、没有足够的避让空间,两车最终正面相撞。撞击瞬间的安全气囊全部弹出,但巨大的冲击力仍然导致冯某某的胸部与方向盘发生了剧烈的二次碰撞。碰撞后两车均严重变形,发动机舱溃缩,碎片散落一地。

 

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将冯某某从变形的驾驶室中救出。此时冯某某虽然意识尚存,但面色苍白、呼吸困难、胸痛剧烈。救护车将其紧急送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滨江院区,急诊CT检查显示:升主动脉局部明显增粗,心包腔内可见中等量积血,高度怀疑为创伤性主动脉夹层。心血管外科医生当即决定实施急诊手术,但在术前准备过程中,冯某某的病情急剧恶化——主动脉夹层突然破裂,大量血液涌入心包腔导致急性心脏压塞,血压骤降至无法测出。医生立即实施心包穿刺引流术试图减压,同时进行紧急开胸手术。然而由于出血量巨大且夹层撕裂范围广泛,术中冯某某出现了顽固性低血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和恶性心律失常,虽经体外循环支持和大量输血,仍未能挽回生命。术后第二天凌晨,冯某某因失血性休克和多器官功能衰竭被宣告死亡,从入院到死亡仅10天时间。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萧山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现场走访、测量和调取路口监控视频,交警还原了事发经过:对向车辆驾驶员徐某某在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其右前方一名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徐某某为避让该行人而向左急打方向盘,车辆因此越过双黄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冯某某车辆发生正面碰撞。交警部门同时查明,徐某某在事发前的行驶速度略高于该路段限速,且其在变道前未充分观察对向车道来车情况。基于以上事实,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在发现险情后采取了向右避让的措施,但该操作未能避免碰撞,且避让操作本身也被认定为“操作不当”——交警认为冯某某在紧急情况下未采取更有效的制动措施,对事故后果的扩大有一定作用;徐某某因避让行人而越过双黄线,虽有紧急避险因素,但未确保安全通行,亦有过错。双方被认定为同等责任。

 

冯某某的突然离世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几乎无法承受的打击。他的妻子张女士在事发时已怀孕4个多月,预产期在次年1月。张女士本人在杭州某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课程顾问,月收入约6000元,但自怀孕后因身体反应较重已申请了部分时间的病假,收入大幅减少。冯某某的父母均已年过六十,在金华农村生活,依靠几亩田地和冯某某每月寄回的赡养费维持生活。冯某某是家中独子,也是整个家族中唯一受过高等教育的孩子,父母将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他身上。如今他突然离去,留下怀孕的妻子、年迈的父母和一个尚未成型便被剥夺了父爱的孩子。住院抢救期间,医院费用累积近40万元,张女士四处筹措后方才结清。她挺着孕肚,往返于医院、交警大队、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之间,身心俱疲,却不敢倒下——腹中的孩子还需要她。

 

案件难点

难点一:“紧急避险”抗辩的法律边界。 徐某某及其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明确主张“紧急避险”抗辩,认为徐某某系为避让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才被迫越线,属于不得已的紧急避险行为,应当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这一抗辩如果成立,将大幅降低肇事方的赔偿比例。代理律师需要从法律上论证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尤其是“不得已”和“无其他合理选择”这两个核心要件。监控视频显示,徐某某在越线前至少有2秒钟的观察时间,但他在未确认对向车道安全的情况下便贸然变道,这不符合紧急避险所要求的“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标准。

 

难点二:“操作不当”的过错认定是否合理。 交警将冯某某在紧急状态下的向右避让认定为“操作不当”,并据此认定其存在过错。代理律师认为这一认定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突发的极端危险面前,驾驶人的反应属于本能性的、非理性的行为,法律不应当以“事后诸葛亮”的方式对驾驶人的紧急操作进行苛责。换句话说,一个普通人在面临即将迎面相撞的致命危险时,其任何下意识的避让动作都不应被评价为“过错”。这一观点需要充分的法理支撑和案例佐证。

 

难点三:遗腹子抚养费在浙江省内的适用标准。 浙江省内对于遗腹子抚养费的支持情况存在地区差异——杭州地区的法院总体上持较为支持的态度,但具体到个案中,保险公司仍然会对此展开激烈的抗辩。代理律师需要准备充分的浙江省内生效判例作为参考,增强说服力。

 

代理策略

策略一:分解“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逐条反驳。 团队仔细分析了事发监控视频,精确测算了徐某某从发现行人到越线进入对向车道的时间间隔——约为2.3秒。团队在庭审中指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要求避险行为“不得已”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徐某某在2.3秒的观察窗口内,完全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减速或鸣笛示警等其他措施,但他没有选择减速,而是选择了最危险的越线变道。这一选择本身即构成注意义务的违反,不符合“不得已”的要件。

 

策略二:论证“紧急状态下的本能反应不构成过错”。 团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应急反应的研究资料,论证在正面碰撞即将发生的极端紧急状态下,驾驶人的操作主要是基于本能而非理性判断,法律不应当对这类本能反应进行事后的过错评价。团队还检索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一则判例,其中明确指出“在紧急避险状态下,驾驶人因紧张、恐慌而作出的操作偏差,不应被认定为过错”。

 

策略三:提交省内类案检索报告,夯实遗腹子抚养费主张。 团队通过法律检索工具,筛选了2022年至2024年间浙江省内各级法院审理的涉及遗腹子抚养费的交通事故案件共9份生效判决,其中杭州市范围内的3份判决均支持了遗腹子抚养费。团队将该检索报告提交法庭,作为辅助裁判的参考。

 

法院认定与判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徐某某的越线行为虽系避让行人引发,但其在变道前未充分观察对向车道来车情况,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符合紧急避险“不得已”的无过错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定冯某某在紧急状态下的向右避让操作属于人的本能反应,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法院将徐某某的赔偿责任比例调整为60%。关于遗腹子抚养费,法院支持了张女士所生之子自出生之日起至18周岁的抚养费,按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约66万元。死亡赔偿金适用杭州市城镇居民标准。判决总额为1,542,000元。保险公司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紧急避险”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常被作为免责或减责的抗辩理由,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抗辩的认定标准极为严格。驾驶人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充分的观察注意义务”且“确实没有其他合理避让选择”,二者缺一不可。只要存在任何观察疏忽或操作不当,法院都可能认定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从而不支持免责或减责。此外,涉及遗腹子抚养费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尽早确认胎儿娩出后的健康状况,并及时向法庭补充出生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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