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良离婚律师结合《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网络财产相关规定综合分析:
1、《民法典》第 1062 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劳动、共同运营产生的各类收益,包含网络虚拟账号、短视频 IP、广告带货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账号虽实名登记一方,但系婚后双方共同投入时间、劳务运营形成,不能仅凭实名认定个人资产;
2、短视频账号具备独立商业价值,拥有广告报价、直播带货变现能力,属于具备财产属性的无形资产,离婚可参照知识产权、经营性资产规则评估分割;
3、婚内一方转移、隐匿未结算广告、直播回款,适用《民法典》1092 条,分割无形资产时对隐匿一方予以少分;
4、账号拍摄视频属于双方共同创作作品,著作权由夫妻共同享有,不因账号实名归属单方。
本案新型家事误区:很多自媒体从业者认为账号用自己身份证注册就完全属于个人,忽略婚后夫妻共同出镜、策划、运营付出的大量劳务,账号积累的粉丝与商业收益属于婚内共同无形资产,离婚应当依法分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