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良离婚律师结合《民法典》物权编、同居关系析产规则、龙岩农村宅基地审判标准拆解依据:
1、《民法典》第 309 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男女未登记结婚同居,共同出资、出力建造房屋,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2、宅基地使用权归登记村民,但地上新建房屋由双方同居共同投入资金、劳务建成,房屋建筑物价值不属于宅基地持有人单独所有,应当按照双方资金、人力综合贡献划分份额;
3、同居期间一方投入大量监工、劳务,无现金出资的,法院可结合当地建筑劳务市场价折算劳务价值,计入总贡献比例;
4、仅宅基地原始权属归男方,不能以此独占地上新建房屋全部价值,分手时持有房屋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份额折价补偿。
本案农村常见误区:很多村民认为宅基地是谁,房子就完全是谁,忽略同居期间另一半全额出资建房、长期出力监工的贡献,法律区分宅基地身份权益与地上房屋共有财产价值,二者分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