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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收购手机卡用于电诈通讯,泽良刑事团队如何在认罪认罚后再减刑?

2026-06-24      161     

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厦门代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通过认罪认罚后的精准量刑辩护,成功在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调减刑期。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杨某(化名),系厦门某手机卖场销售人员。2024年,杨某在某行业交流群看到"大量收购实名手机卡"信息,以"办理优惠套餐送礼品"为诱饵,诱导多名客户实名办理手机卡后转卖,累计收购并出售手机卡数十张,获利微薄。后经侦查,上述手机卡被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拨打诈骗电话、接收验证码,多名受害人受骗,涉案金额较大。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杨某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杨某被刑拘后,家中失去经济来源,家属在刑拘第10天委托泽良刑事团队介入。

二、法律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收购、出售手机卡的行为,属于"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

根据法释〔2019〕15号第12条,"情节严重"包括: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信用卡、支付账户等数量达到五张以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数量达到二十张以上。手机卡与银行卡的入罪张数标准不同——银行卡为五张,手机卡为二十张。本案杨某收购出售手机卡数十张,远超二十张标准,且已造成实际诈骗结果,"情节严重"成立。

本案核心争议:第一,杨某的主观明知程度;第二,量刑建议是否充分考量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第三,杨某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有两个未成年子女,能否在量刑中予以考虑;第四,认罪认罚框架下是否还有进一步调减刑期的空间。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侦查阶段(黄金救援37天):刑拘后第10天介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不予批捕意见,强调杨某系初犯、有固定住所与家庭、无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杨某于刑拘第28天被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发现上家始终声称手机卡用于"电商注册和游戏养号",杨某多次询问"是否违法"均被否认;其收购时确为客户办理了优惠套餐并赠送礼品,行为模式与专门盗用他人信息的"卡商"存在区别。认罪认罚协商中,律师认为初始量刑建议过重,建议暂缓签署具结书,经多轮协商将量刑建议下调,杨某签署具结书。

审判阶段:继续挖掘从宽情节——杨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坦白时间较早;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罚金;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两个未成年子女正在读书;主观恶性与职业"卡商"存在显著区别。并提交同类帮信罪案件的量刑检索报告,证明在已退赃退赔的从犯案件中判处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案例并不鲜见。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杨某具有坦白、全额退赃、预缴罚金、家庭困难等多重从宽情节,主观恶性较低,可在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宽。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刑期较量刑建议进一步调减。

五、律师建议

面对认罪认罚后的量刑辩护:第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等于"认命",专业律师仍可通过挖掘新的从宽情节、类案对比等方式争取进一步调减;第二,如实供述、尽早坦白是法定从宽情节,到案后应第一时间配合调查;第三,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是体现悔罪态度的重要方式;第四,家庭困难、抚养未成年子女等酌定情节在量刑辩护中具有意义,应主动提供证明材料。选择刑事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其是否具备认罪认罚后继续辩护的能力及对类案裁判思路的深入理解。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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