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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架设GOIP设备为电诈提供通讯支持,泽良刑事团队如何实现重罪改轻罪?

2026-06-24      216     

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龙岩代理的一起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争议案件,通过罪名定性辩护与从犯情节认定,成功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大幅缩减。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吴某(化名),系龙岩新罗区某电子维修店经营者,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024年初,吴某在某技术论坛看到"高薪技术支持"招聘信息,应聘后被安排至乡镇一处民房内维护一批GOIP设备,对方声称设备用于"电商客户回访"。工作期间吴某发现设备通话量异常、频繁更换SIM卡,提出辞职被以"泄露商业机密要赔偿"威胁,被迫继续工作数日后趁夜逃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发现该GOIP设备已被用于多起冒充公检法、冒充客服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累计较大,已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标准。吴某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家属经多方打听,委托泽良刑事团队介入。

二、法律分析

GOIP设备可实现异地网络远程操控拨打本地电话,近年被电诈团伙广泛用于隐藏真实号码、逃避侦查。

为GOIP设备提供架设、维护等技术支持者如何定性,关键看其与诈骗团伙的联系及主观认知。依照法发〔2025〕12号第8条精神,对仅为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诈骗团伙没有事先通谋、未形成稳定配合关系的人员,不宜一律认定为诈骗罪共犯;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以帮信罪定罪处罚。

若认定诈骗罪共犯,涉案金额已达"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若认定帮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者刑期差距巨大,罪名定性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本案核心争议:吴某的主观故意内容——发现异常后辞职、逃离并报案,能否证明其缺乏合意;其仅负责硬件维护、未参与话术等核心环节,是否具备事先通谋或稳定配合;主动报案能否认定自首。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侦查阶段(黄金救援37天):刑拘后第4天介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不予批捕意见,论证吴某系被高薪招聘蒙蔽入职、发现异常后主动脱离并报案、仅负责硬件维护,社会危险性较低。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吴某于刑拘第20天被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发现招聘方始终以"企业外呼系统""客户回访设备"话术掩盖用途;吴某记录过多次设备故障与SIM卡更换情况、对通话量异常提出质疑,逃离后向派出所报案,具有主动投案性质。律师提交书面意见:吴某缺乏与诈骗团伙的事先通谋或稳定配合,主观恶性显著较低,其行为更符合帮信罪中"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构成要件;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

审判阶段:庭审中坚持罪名辩护,论证吴某主观状态经历"被蒙蔽—产生怀疑—主动脱离"的演变,其技术维护行为具有中立性,与诈骗结果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若将此类底层技术人员一律认定为诈骗共犯,将导致罪刑失衡。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吴某主观上缺乏与诈骗团伙的通谋,客观上仅实施技术支持的帮助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共犯的成立要件,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同时认定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比原以诈骗罪提出的量刑建议,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大幅缩减。

五、律师建议

面对GOIP设备等新型电诈工具类案件:警惕"高薪技术支持""设备维护"等招聘信息,GOIP、多卡宝等设备已被重点监控;发现工作内容异常应立即停止、保留证据并主动报案,主动脱离与报案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被刑拘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诈骗罪与帮信罪的界限(是否具有事先通谋或稳定配合关系)需要专业把握;如实向律师陈述入职经过、异常发现与报案细节。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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