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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为电诈团伙招募话务员,泽良刑事团队如何在认罪认罚后实现刑期缩减?

2026-06-24      235     

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州代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通过从犯认定与认罪认罚后的精准量刑辩护,成功在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调减刑期。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李某(化名),系福州某人力资源公司招聘专员,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024年,李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大量招聘电话客服"订单,对方自称是"金融公司催收部门",按成功招聘人数计取佣金。李某在多个招聘平台发布信息,累计为对方招聘话务员多名。后经侦查,该"催收部门"实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所招话务员用于实施"冒充金融客服"诈骗,多名受害人被骗,涉案金额累计较大,已达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标准。李某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李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委托泽良刑事团队介入,希望在审判阶段争取进一步从宽。

二、法律分析

为诈骗团伙招募人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但招募人员的主观明知程度、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与作用,直接影响量刑幅度,尤其是能否适用减轻处罚。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五十万元以上(电信网络诈骗适用同一标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某作为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量刑辩护的核心,在于能否争取减轻处罚以及减轻处罚的幅度——减轻处罚即可突破"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的法定刑下限。

本案核心争议:第一,李某的主观明知程度及其审查义务边界;第二,其仅从事前端招聘,未参与话术培训、诈骗实施等核心环节,是否应认定为从犯;第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量刑建议是否仍有下调空间;第四,初犯、偶犯、全额退赃等情节能否充分考量。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全面阅卷发现:招聘方始终以"金融催收""逾期提醒"等话术掩盖真实用途,李某作为招聘专员审查能力有限;其招聘的话务员中部分入职后发现异常主动离职,李某并不知情;其获利按招聘人数计取,与诈骗结果之间无直接关联。律师认为初始量刑建议未充分体现从犯减轻处罚的幅度,与检察官多轮协商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将量刑建议下调至有期徒刑6年,李某签署具结书。

审判阶段:继续挖掘从宽情节——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建议仍未充分体现减轻幅度;其基于对方"金融催收"话术产生合理信赖,主观恶性显著低于明知是诈骗而积极招募者;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罚金。并提交同类招募人员案件量刑检索报告,请求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进一步调减。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系从犯,具有坦白、全额退赃、预缴罚金等从宽情节,主观恶性较低、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减轻处罚,可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宽。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刑期较量刑建议进一步缩减。

五、律师建议

面对为诈骗团伙招募人员等案件:第一,人力资源从业者接受招聘订单时应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对"金融催收""电话客服"等模糊表述保持警惕,避免沦为电诈犯罪的"人力帮凶";第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等于"认命",专业律师仍可通过挖掘从犯地位、减轻处罚、类案对比等方式争取进一步调减;第三,如实向律师陈述接受订单经过、沟通内容及对招聘方真实业务的认知;第四,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是体现悔罪态度、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方式。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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