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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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南湖区某建筑工地,老周做架子工已经六年。2025年11月的一个上午,他在搭设五层外脚手架时脚下钢管扣件突然松脱,老周连人带踏板从十二米高处坠落,头部着地当场昏迷。工友紧急拨打120送往嘉兴市第一医院,CT显示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胸椎爆裂性骨折,虽经全力抢救仍于第三天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年仅四十七岁,留下妻子和正在读高二的儿子。
建筑公司推诿:没签合同,是临时叫来帮忙的
老周妻子料理完后事去找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翻出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冷冷地说:老周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是下面包工头招的临时工,连合同都没签过,你们找包工头去。包工头则说自己只是介绍人。她在老周工友的提醒下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嘉兴分部时,手里只有丈夫的手机和一张工友手写的出事经过,声音沙哑地问:没签合同,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穿透用工形式迷雾,锁定事实劳动关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明。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同时满足主体适格、接受管理并获取报酬、劳动是业务组成部分三个要件,事实劳动关系即告成立。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六组关键证据:老周手机里工头每天发的工作安排微信和日结工资转账记录、工地门禁刷脸进出记录截图、工友联名证人证言、老周穿着总包公司反光背心和安全帽的照片、工地考勤表记录的出勤天数、以及银行流水中每月固定日期由总包公司账户转入的工资款项。
工亡认定
2025年12月,泽良律师向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亡认定申请,附上六组证据和完整法律意见书。用人单位坚持称老周是包工头的零散用工。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指出建筑行业违法分包情况下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门采信律师意见,2026年1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老周属于工亡。
赔偿计算:未参保单位全额承担,供养亲属抚恤金保障遗属未来
因用人单位未为老周缴纳工伤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全部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泽良律师代理家属申请仲裁,逐项列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计算、丧葬补助金、老周妻子和未成年儿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计算至法定终止条件。在完整证据链和浙江省高院类似案例裁判观点的双重压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单位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亡待遇合计一百二十余万元。老周妻子哽咽着说:他走了快半年,我终于能跟孩子说,爸爸没有白在工地上干这六年。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嘉兴分部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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