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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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三明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通过刑事和解、谅解谈判、正当防卫情节论证等核心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郑某(化名),系三明某县水果店商户,与隔壁五金店店主李某因摊位占道问题积怨已久。2024年,李某再次将货物堆放至郑某店门口通道,郑某上前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推搡中郑某随手拿起店内塑料凳挥挡,击中李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郑某主动拨打120并报警,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李某最初索赔数额较高否则拒绝谅解,双方矛盾尖锐。郑某家属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委托泽良刑事团队介入。
二、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伤害行为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本案争议焦点:第一,郑某在对方持续挑衅、推搡下挥挡,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第二,李某鼻骨骨折是否完全由郑某挥挡导致,还是双方混乱推搡中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三,邻里纠纷轻伤害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2023年1月发布),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到位的,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本案风险在于被认定故意伤害罪既遂、可能面临实刑;争取空间在于邻里纠纷起因、赔偿谅解、刑事和解政策适用。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谅解谈判,修复邻里关系:律师多次会见双方,了解到核心矛盾是长期积累的"一口气"而非赔偿金额本身。邀请当地调解员参与,组织多轮面对面调解,促成郑某真诚道歉、赔偿李某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李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并请求检察机关不起诉。
正当防卫与情节论证:现场监控显示李某先动手推搡并将郑某逼至店内角落,郑某无路可退时随手拿起塑料凳挥挡,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塑料凳并非典型凶器,主观恶性较小;即使不认定正当防卫,郑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不起诉法律意见: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论证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郑某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社会矛盾已化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修复邻里关系、维护社区和谐。
四、案件结果
三明市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郑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郑某继续经营水果店,与李某关系逐步修复。
五、律师建议
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法律后果可轻可重,关键在于能否及时化解矛盾、争取谅解。建议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切勿因"面子"问题拒绝赔偿或拖延沟通。专业律师不仅能提供法律辩护,更能作为中立第三方促成刑事和解,实现案结事了。选择律师时,应考察其是否具备调解谈判能力及对类案处理方式的深入理解。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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