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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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的阿芳,45岁,中学教师。三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2025年5月,她因体检发现右乳肿块,进一步检查确诊为HER2阳性乳腺癌。医生制定了“多西他赛+曲妥珠单抗”的靶向治疗方案,但医院药房没有曲妥珠单抗,需凭处方到院外DTP药房购买,单支费用2.5万元,全程治疗预计需32万余元。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两周后收到拒赔通知——“院外购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仅承担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药品费用。”
保险公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阿芳怎么也想不通,明明药是医生开的处方,为什么换个地方买药就不赔了?保险公司理赔员在电话中称:“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药品费用须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药房发生,院外药房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阿芳翻出厚厚一叠保单条款,密密麻麻的格式条款几十页,她根本看不懂。经过病友介绍,她找到了泽良律师。
聚焦监管规章与格式条款的效力冲突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保险公司援引的“院外购药责任免除”条款,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存在直接冲突——该条规定以治疗为目的的处方药费用应当纳入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并未限定购药地点。律师列出证据清单:①保险合同及条款原文,确认院外购药免责条款的具体表述;②医院诊断证明及HER2阳性病理报告;③主治医生出具的处方笺及用药必要性说明;④DTP药房购药发票及药品批号;⑤国家卫健委《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靶向药供应渠道的规定;⑥医院药房出具的“该药品本院暂无供应”书面证明。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1月,泽良律师代理阿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主张“契约自由”,认为院外购药免责条款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另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方药费用给付不以购药地点为条件,保险条款与监管规章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规章规定。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福建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举证分配规则有精准把握。
判决结果:格式条款与监管规章冲突,院外购药免责条款无效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合同院外购药免责条款实质性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合理用药权利,参照《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32万元。拿到判决书那天,阿芳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这32万靶向药费就是一辈子的债。”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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