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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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事故非工作原因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尤其是在工人意外受伤致残的案件中,如何证明事故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往往成为理赔的关键争议。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而在团体意外险中,一旦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即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厦门某企业工人王某某在施工时不幸坠落致残,保险公司却以「非工作原因」为由拒绝赔付。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扎实的证据固定与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突破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七十二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厦门市某企业的工人,从事设备安装工作。该企业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多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险金额为八十万元。2023年5月,王某某在厦门市某项目现场进行设备安装作业时,因脚手架连接处松动,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及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多次手术和长期康复治疗,仍遗留腰部活动受限及右足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后续康复支出,王某某及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某发生事故时虽在项目现场,但其坠落原因系「自身操作不当」,不属于团体意外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且认为王某某的伤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伤残给付标准,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王某某对此感到十分委屈。他明明是在工作时受的伤,也积极配合治疗,怎么到了保险公司这里,就变成了「自身操作不当」?更让他无助的是,家里为了给他治病已经花光了积蓄,后续康复还需要不少费用,保险公司的拒赔让整个家庭陷入了困境。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的坠落事故是否属于团体意外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以「自身操作不当」为由拒赔是否成立;以及王某某的伤残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给付标准。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展开工作,梳理出三大关键突破点。第一,明确「意外伤害」的法律定义。根据保险条款,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连接处松动坠落,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将「自身操作不当」作为免责事由,实质上是在混淆「意外」与「过错」的概念,试图将一般过失行为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这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缺乏法律依据。第二,锁定事故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项目现场的工作记录、考勤表、施工日志以及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王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第三,针对伤残标准争议,律师及时申请了司法鉴定,并委托医学专家对王某某的伤情进行专业分析,确认其八级伤残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重点指导王某某固定了三类证据:一是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脚手架检查记录等,证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是医疗及鉴定证据,包括完整的病历资料、手术记录、康复记录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情严重程度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三是工作关联性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仍坚持其「非工作原因」及「伤残标准不符」的抗辩。律师预判到对方可能围绕「操作不当」做文章,提前准备了详细的质证意见和专家辅助人意见。庭审中,律师指出,保险条款并未将「操作不当」列为免责事由,且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将「操作不当」等同于「非意外」,是对条款的限缩解释,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王某某的事故属于团体意外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二万元。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终于松了一口气。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王某某在收到赔款后感慨道,「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救命钱,更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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