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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险胃癌免疫治疗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适应症不符”抗辩,助获赔28万元

2026-07-16      114     

佛山的陈姨,62岁,退休小学教师。两年前女儿帮她买了一份百万医疗险。2025年3月,陈姨因上腹隐痛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胃镜确诊为胃腺癌IV期,已有多处淋巴结转移。主治医生会诊后给出方案:化疗联合PD-1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纳武利尤单抗)。但这个药在中国获批的胃癌适应症是“三线治疗”,陈姨是一线使用,属于超说明书用药。

治疗结束后,陈姨的女儿整理了近30万的医疗费发票提交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回复:PD-1免疫治疗的28万元费用被拒赔,理由是“该药品在胃癌中的一线使用不属于国家药监局批准的适应症范围,超出说明书适应症的使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陈姨的女儿在网上查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多起“适应症不符”拒赔案,便带着拒赔通知书找到了泽良律师。

泽良律师审查后指出:PD-1在胃癌一线治疗中的使用,虽然不是药监局批准的适应症,但已被写入NCCN国际指南和CSCO中国临床肿瘤学会指南的推荐方案——医生遵循诊疗指南开具处方,是合理的、符合医疗标准的。保险公司将“适应症”窄化为“药监局批准适应症”,排除指南推荐的合理用药,实质上是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法院审理中,泽良律师援引《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律师指出:把“合理医疗”限缩为“说明书以内”,等于让被保险人放弃诊疗指南推荐的规范治疗,这类格式条款应当无效。泽良律师团队对广东各级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条款中对“适应症”的限定过于狭窄,实质上排除了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姨PD-1免疫治疗费用28万元。陈姨的女儿感慨:“原来买保险不是买了看保险公司脸色,法律是站在有理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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