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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意外险超标电动车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无证驾驶机动车”抗辩,助家属获赔60万元

2026-07-16      144     

永安的阿发,35岁,在城里送快递。2025年6月的一天傍晚,阿发骑着日常送件的电动车在燕江南路被一辆右转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货车全责,同时也鉴定阿发所骑的电动车时速超过25公里、整车重量超标,属于“机动车”范畴。阿发生前投保了一份个人意外险,保额60万。妻子提交理赔,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写着——“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但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免责范围。依据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出险不予赔付。”

阿发的妻子无法接受:阿发骑的是在街上随处可见的电动车,买车时商家从没说过这是“机动车”、要考驾照,交警也从来没有拦过查过驾照。怎么一出事就成了“无证驾驶”了?一个在永安做保险的朋友告诉她,泽良律师事务所在永安含笑大道有分所,专门处理这类保险纠纷。

泽良律师接案后认为,本案的突破点不在于“阿发的电动车是否客观上属于机动车”(交警鉴定确实如此),而在于保险公司能否将行政管理的“超标认定”直接套用到保险责任领域。超标的电动车在中国城镇保有量数以千万计,商家合法销售、消费者合法购买、路上合法行驶,没人告知驾驶员这是“机动车”、需要驾照。在保险消费者没有获得任何有效告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将其认定为“无证驾驶”并拒赔,是将行政管理真空的后果转嫁给了弱势的消费者。

庭审中,泽良律师还指出保险合同本身的问题:投保时阿发填写的职业是“快递员”,保险公司在核保阶段并没有提示“骑超标电动车可能需要机动车驾驶证”,更没有核实阿发是否有驾照。如果保险公司真认为超标电动车等于机动车、无证驾驶要免责,那承保时为什么不说?收了保费却对风险置若罔闻,出了事却要拿免责条款来拒赔——这在保险法上叫做“禁反言”原则的违反。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永安地区,对当地法院在超标电动车案件中保险责任认定方面的裁判倾向有精准把握。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驾驶的电动车系从市场合法购买,其“机动车”属性系事后技术鉴定认定,被保险人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无法合理预见其属于机动车范畴。保险公司援引无证驾驶免责条款缺乏合理性,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60万元。阿发的妻子说:“谢谢泽良律师帮我们讨回公道,不然阿发走了,我们孤儿寡母真不知道怎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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