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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泽良刑事团队办理农产品代收型掩隐罪成功不起诉

2026-07-17      71     

在漳州这座农业大市,农产品流通交易频繁,因代收代付货款而卷入刑事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律师在漳州地区成功办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当事人系农产品经纪人,通过精准辩护最终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保住了其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信誉和事业。

本案当事人郑某系漳州某农产品批发市场经纪人,长期从事水果批发生意,为果农和外地客商牵线搭桥,赚取佣金。某日,一外地客商联系郑某,称需要采购大量柚子,但因个人账户限额,请求郑某代收货款后再转给果农。郑某出于促成交易、赚取佣金的目的,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代收该笔货款,后按约定将款项转给果农。数日后,公安机关告知郑某该笔货款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郑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郑某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一旦留下案底,其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多年积累的信誉将毁于一旦。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案团队开展辩护工作。团队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成功辩护关键在于证明当事人缺乏主观明知,且其行为符合正常商业习惯。团队首先多次会见郑某,详细了解其与外地客商的结识过程、代收货款的具体原因、对客商身份和资金来源的核实情况等,发现郑某系为促成正常农产品交易而代收款项,对资金来源缺乏认知;其次,全面梳理郑某多年的经纪业务记录、客户名单、交易流水等材料,证明其系长期从事农产品经纪的合法经营者;再次,收集郑某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资质、行业口碑、果农和客商的证言等材料,证明其代收款项系正常的商业行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团队律师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论证:第一,郑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故意,其系为促成正常农产品交易而代收款项,对资金来源缺乏审查义务和认知能力;第二,郑某的代收行为符合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交易习惯,果农和外地客商之间因信息不对称和支付便利需要,经常通过经纪人代收代付货款;第三,郑某系长期从事农产品经纪的合法经营者,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主观恶性较小;第四,郑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对其不起诉有利于保护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正常商业秩序;第五,郑某愿意配合退缴涉案款项,并承诺今后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

经过泽良刑事团队律师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郑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等从宽情节,依法对郑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郑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得以继续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经纪业务,对泽良刑事团队律师的专业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这一案例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泽良刑事团队在处理涉农刑事案件中的专业策略和对农村经济的保护意识。团队依托厦门总部及福州、泉州、龙岩、漳州等多地分所,深度扎根福建本土司法环境,熟悉闽南地区的农业经济特点和司法实践,能够为涉农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接地气的刑事辩护服务。选择泽良刑事团队,就是选择专业、责任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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