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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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某系福州某房产中介公司门店经理,某日接待一位自称要购房的客户。客户称因个人账户限额,请求黄某代收购房定金,待账户解限后再支付尾款。黄某出于促成交易的目的提供了公司账户代收。数日后公安机关告知该笔定金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以涉嫌掩隐罪对黄某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法释〔2025〕13号第二条,"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其与上游犯罪人的关联情况等综合审查判断。此类案件辩护关键在于区分正常职业行为与犯罪行为。
团队会见黄某后查明:其按房产中介行业正常流程操作,对购房者身份进行了基本核实,但未能识别其与犯罪活动的关联;调取公司业务流程规范、过往交易记录,证明代收定金系行业常见做法;收集从业资质、工作业绩等,证明其系合法从业的房产中介人员。
审查批捕阶段,团队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第一,其按行业正常流程代收、已做基本核实,交易无异常,依"综合审查判断"标准难以认定其"应当知道"资金来源违法;第二,作为辩护意见,团队主张其基于职业流程代收款项,对异常资金来源缺乏审查辨识的条件,该点系辩护论证而非明文法条;第三,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属愿意配合调查,无社会危险性;第四,系初犯,取保候审有利于查清事实、维持其工作。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主观明知认定存在疑问,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此后团队继续跟进,依据法释〔2025〕13号第4条,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为后续争取不起诉预留了空间。
房产中介在代收代付资金时应加强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核验,对明显异常的代收要求保持警惕。一旦涉及刑事风险,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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