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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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泽良刑事团队在泉州地区办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当事人系球迷会负责人,经量刑辩护争取到缓刑判决。
当事人陈某系泉州某球迷会负责人,世界杯期间组织会员观球。为增加趣味,陈某在球迷会内部发起竞猜,猜中者获由会费购买的奖品。后部分会员提议现金下注,陈某未加制止,并从投注中抽取部分作为球迷会活动经费。公安机关查获该活动,经侦查认定累计投注金额较大,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团队接受委托后开展工作。经会见及取证发现:竞猜活动最初仅为增加观球趣味,后期演变为现金下注,但抽取的经费全部用于球迷会活动支出,陈某个人并未私吞;参与竞猜的均为球迷会会员,未面向社会招揽赌客。
需要说明的是,开设赌场罪条文虽未明文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该要件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的明文要求),但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开设赌场须具有营利意图。本案陈某最初组织竞猜旨在增加趣味、凝聚会员,营利意图较弱;其行为虽具开设赌场外观,但系球迷会内部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小;陈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愿意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综合考虑营利意图转化、参与范围有限及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体现泽良刑事团队办理群体性赌博案件的专业策略。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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