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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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泽良刑事团队在泉州地区办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当事人系海鲜酒楼经营者,经量刑辩护争取到缓刑判决。
当事人陈某系泉州某海鲜酒楼经营者。世界杯期间酒楼推出"观球+海鲜"套餐,并设置竞猜大屏幕,猜中者获酒水免单或海鲜折扣券。后部分熟客提议现金下注,陈某未加制止,并为熟客提供包间进行赌球,从中抽取部分作为"包间费"。公安机关查获该活动,经侦查认定累计投注金额较大,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团队接受委托后开展工作。经会见及取证发现:陈某最初设置竞猜大屏幕旨在增加观球氛围、促进餐饮消费,属正常商业营销;后期虽为熟客提供包间赌球,但参与者主要为酒楼熟客,未向外招揽赌客;抽取的包间费部分用于包间服务和酒水支出,个人获利不丰厚。
需要说明的是,开设赌场罪条文虽未明文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该要件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的明文要求),但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开设赌场须具有营利意图。本案陈某营利意图转化较晚、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面向社会招揽赌客,社会危害性较小;陈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愿意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综合考虑营利意图转化、参与范围有限及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体现泽良刑事团队办理涉餐饮行业案件的专业策略。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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