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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离婚后养老金分割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当事人追回隐匿公积金

2026-07-22      75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福州地区代理的一起离婚后养老金和公积金分割案例,通过专业的法律策略和细致的服务,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离婚时未分割的养老金和公积金,展现了泽良律所在离婚后财产追索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郑女士,48岁,福州台江区人,在某国有企业担任行政主管。其前夫马先生,50岁,福州人,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两人于2000年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福州的一套房产归郑女士所有,另一套房产归马先生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郑女士独自抚养女儿,生活逐渐步入正轨。2023年,郑女士在与同事闲聊时得知,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郑女士回想起离婚时,马先生从未提及他的养老金和公积金账户情况,她当时也不知道这些可以分割。

郑女士进一步了解到,马先生自1995年参加工作起就开始缴纳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至2021年离婚时,已累计缴纳26年。根据马先生的工资水平和缴纳比例估算,其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约25万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约18万元,合计约43万元。这些资金均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郑女士尝试与马先生协商分割,但马先生以离婚协议已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为由拒绝。马先生还声称,养老金和公积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郑女士面临的困境是:离婚已经两年了,她还能主张分割吗?养老金和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具体金额?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离婚后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常见类型。

首先,关于养老金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0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马先生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中,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郑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其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郑女士在2023年才发现马先生隐匿养老金和公积金的事实,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养老金和公积金的具体金额需要向相关部门查询;二是婚姻存续期间缴纳部分的计算;三是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是否涵盖养老金和公积金。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了调查和诉讼程序。

在案件评估阶段,团队首先分析了离婚协议的内容。团队发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并未明确提及养老金和公积金账户。根据法律规定,养老金和公积金虽然存储在个人账户中,但其性质与一般的银行存款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指导郑女士准备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离婚证和离婚协议,证明双方的离婚时间和财产分割约定;二是郑女士本人的养老金和公积金缴纳记录,作为对比参考;三是马先生的工作单位和工资水平证明,用于估算其养老金和公积金的缴纳金额。

同时,团队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马先生的养老金个人账户明细和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通过详细的数据分析,团队确认了以下事实:马先生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中,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共计约26.5万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婚姻存续期间缴纳部分共计约19.2万元,两项合计约45.7万元。

在法律文书准备上,团队提出了以下主张:一是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不应涵盖养老金和公积金;三是马先生在离婚时未主动披露养老金和公积金账户情况,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四是郑女士有权要求分割上述财产的一半。

庭审过程中,团队重点论证了养老金和公积金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指出养老金和公积金虽然存储在个人名下,但其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离婚协议中未明确提及养老金和公积金,不能推定双方已就上述财产达成一致。

四、案件结果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马先生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中,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共计26.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先生向郑女士支付13.25万元;马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婚姻存续期间缴纳部分共计19.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先生向郑女士支付9.6万元;因马先生在离婚时未主动披露上述财产,存在隐匿行为,法院酌情判决马先生额外支付补偿款1万元;马先生共向郑女士支付23.85万元。案件从起诉到判决历时约5个月。

五、客户反馈

郑女士表示,离婚时她根本不知道养老金和公积金还可以分,马先生也从来没提过。后来是同事闲聊时说起,她才知道自己还有这个权利。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帮她查到了马先生的账户明细,算出了婚姻期间的具体金额。郑女士说,这笔钱虽然不算多,但对她和女儿的生活帮助很大,更重要的是让她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她建议离婚的朋友,离婚时一定要把养老金、公积金、企业年金这些都查清楚,不要遗漏。

六、律师建议

针对离婚后养老金和公积金的分割问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提出以下建议:第一,离婚时应当对双方的养老金、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账户进行查询和分割,不要遗漏。第二,如果离婚时未分割上述财产,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第三,养老金的分割以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为限,不包括单位缴纳部分。第四,住房公积金的分割以婚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金额为限。第五,离婚协议中关于"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一般不能推定为涵盖养老金和公积金。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离婚后财产追索实践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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