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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泽良刑事团队办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成功争取缓刑

2026-07-22      64     

近日,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州地区办理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事人系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经定性辩护和量刑辩护争取到缓刑判决。

当事人黄某系福州某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某年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获取银行贷款,法定代表人指示黄某通过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税务机关例行检查发现发票异常后移送公安,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经侦查认定,虚开税额较大。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虚开税额十万元以上即达到入罪标准。

团队接受委托后,将出罪辩护作为主攻方向。依照法释〔2024〕4号第十条,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本案虚开发票的唯一目的是申请质押贷款,既未用于抵扣税款,也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典型的"融资型虚开",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作无罪处理,而非仅作从轻情节。

同时作好量刑备位辩护:黄某系按法定代表人指示执行,对决策无决定权,应认定为从犯;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愿意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综合考量虚开用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从犯地位及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亦提示企业:仅用于融资、贷款等目的、未骗抵税款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融资型虚开",依照法释〔2024〕4号第十条存在出罪空间,当事人应在侦查阶段及时固定"未骗抵税款、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关键证据。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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