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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货车司机运输途中高速公路追尾案:泽良工伤律师突破交通事故+工伤双份获赔,获赔95万元

2026-07-23      67     

广州番禺区某货运公司,老何做货车司机5年。2026年3月8日的傍晚,他在运输途中高速公路追尾,颈椎C5-6骨折脱位伴四肢瘫。被紧急送往广州市中医院,诊断为"颈椎C5-6骨折脱位伴四肢瘫",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货运公司:'既然对方赔了,公司这边就不能再赔了,不能两头拿'

术后,老何躺在病床上,左腿打着钢钉不能着地。老何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既然对方赔了,公司这边就不能再赔了,不能两头拿'说完转身就走不再理会。走投无路之际,老何的亲戚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老何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像我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精准拆分赔偿项目,实现工伤+侵权全额覆盖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工伤与第三方侵权可双重获赔(医疗费除外),老何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老何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老何与工头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20固定金额转账,备注'工钱';三是工地/车间考勤表,显示老何每日早8点进场的规律;四是3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老何在工地/车间工作半年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医院急诊挂号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安全巡查记录,记录了运输途中高速公路追尾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7月,泽良律师向广州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工伤与第三方侵权可双重获赔(医疗费除外),老何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9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老何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内固定在位需二次手术取出,经鉴定评定为五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伤+侵权双份并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老何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理疗费。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老何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部分赔偿项目不应计入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5168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五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1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老何工伤赔偿95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老何拿到赔偿款后感慨:"第一次知道,原来没签合同也算劳动关系,法律没有不管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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