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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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物流公司,小王做装卸工一年半。2024年6月的一天下午,他在仓库月台卸货时,工友操作的叉车因视线盲区碾压其左脚。送医后诊断为左脚第2、3跖骨粉碎性骨折、足背软组织严重挤压伤。医院实施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
物流公司翻脸:「你没签合同,是临时来帮忙的」
术后小王左足肿胀未消,脚无法着地,靠轮椅活动。公司人事主管来电话:「你没签劳动合同,按日结算是临时工,跟公司没关系。」公司拒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也不配合申报工伤。小王坐着轮椅找到泽良律师时,脚上还包着纱布:「我每天都去上班,活是老板派的,钱是老板娘微信转的,怎么就不是员工了?」
锁定「人格从属」要素,构建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关系不因未签书面合同而否定。律师指导小王收集证据:每月老板娘微信转账记录(固定日期、金额相近、备注「工资」)、仓库排班表截图(含小王姓名)、工友微信群派工聊天记录、仓库出入登记簿照片、事发当天的120急救记录、三名工友的书面证言及身份信息。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同时具备主体资格、接受管理、业务组成部分三个要件,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8月,泽良律师向宁波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小王系按日结算的临时帮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小王接受公司排班管理、使用公司设备从事公司主营业务、按月领取相对固定报酬,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三要素标准。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0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左足第2、3跖骨骨折术后遗留足趾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签合同单位全额承担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工作管理、工资发放、业务从属三项要素齐备,事实劳动关系成立。2024年1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六万元。小王说:「日结了一年多,我第一次知道,原来我也是有劳动关系的工人。」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宁波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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