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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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某物业公司,刘阿姨做保洁员三年,入职时已满五十四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6月的一天上午,她在清洗写字楼外墙玻璃时,因安全绳老化断裂,从三层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送医后诊断为胸椎T11-T12爆裂性骨折、脊髓圆锥损伤、双下肢不完全瘫痪。医院实施胸椎后路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
物业公司推诿:「你超龄了,不是劳动关系,公司最多给你人道主义补偿」
术后刘阿姨双下肢仅有微弱的肌肉收缩,无法站立,靠轮椅进出,大小便功能严重受损。物业公司经理来病房,递了一个果篮,说:「刘阿姨您也知道,您入职的时候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了,法律上不算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公司出于人道,可以额外给您两万块钱补助,再多我们也拿不出了。」刘阿姨眼泪直往下掉,她儿子找到泽良律师时,声音哽咽:「我妈五十四岁出来打工养家,摔成这样公司想两万块打发,这还有天理吗?」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法律破解:未享受养老保险是关键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关键在于:刘阿姨虽已达退休年龄,但因未缴满社保年限,从未享受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律师指导刘阿姨收集证据:物业公司每月银行卡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服及工牌、三年考勤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排班记录、社保中心出具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证明书、事发当日安全绳断裂的现场照片、安全绳维护更换记录(证明物业公司长期未更换老化安全绳)、事发时在场的同事书面证言。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8月,泽良律师向三明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刘阿姨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系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律师在意见书中系统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认定超龄劳动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核心标准不在于年龄,而在于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刘阿姨虽满五十四岁,但从未领取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依法应享有与适龄劳动者同等的工伤保险保障。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0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双下肢肌力II级、不能独立行走、大小便功能障碍,评定为七级伤残。
赔偿计算:超龄不影响全部赔偿项目,全额获赔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长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轮椅及康复器械)、神经功能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辩称超龄劳动者不应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后续康复费。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与适龄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物业公司未依法参保须全额自担。2025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四十二万元。刘阿姨说:「我五十四岁出来干活,法律没因为我超龄就不管我。」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三明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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