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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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工厂,老郑做装配工四年。2024年6月,厂里引进新设备,安排他参加新设备操作培训。一天上午的实操环节,老郑按讲师的示范操作时,设备的传动部件突然启动,把他左手压了进去。送医诊断为左手食指近节骨折,行内固定手术。等他找厂里,厂里的说法让他心凉。
工厂推诿:“培训是学习,不是干活,不算工伤”
老郑术后左手食指僵硬,装配的活干不利索。他找厂里,负责人说:“培训是学习,又不是正常干活,出了事不算工伤,医药费厂里出了,别的别提。”老郑想不通,培训是厂里安排的,学的机器是厂里的,学会了好给厂里干活。找到泽良律师时,他举着缠纱布的左手问:“厂里安排我学的,学着学着手指断了,这就不算工伤?”
锁定培训活动的工作原因属性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单位安排的技能培训,系劳动者服从单位管理、为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活动,培训期间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应当认定工伤。律师随即指导收集证据:一是厂里发出的培训通知和日程表;二是培训签到记录,载明老郑全程参加;三是实操培训环节的车间监控视频;四是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培训教材;五是医院急诊病历和手术记录;六是两名同期参训工友的证言;七是近一年的工资流水。证据链把“培训不算干活”的说法彻底推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8月,泽良律师向东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厂抗辩称培训非生产活动,不属于工作。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老郑经单位安排参加培训,系接受单位管理的工作活动,受伤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依法应予认定工伤。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0月作出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老郑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左手食指骨折术后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培训受伤按工伤全额赔偿
泽良律师为老郑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一年后取内固定的手术费。仲裁阶段,工厂仍坚持培训非工作。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培训系单位安排的工作活动,老郑参加培训并因此受伤,属工伤。2025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工厂一次性支付赔偿十余万元。老郑说:“我以为培训不是上班,原来厂里安排的,都算工作。”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东莞分部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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