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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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某贸易公司,小郑做售后技术员两年。2024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按公司安排出差外地为客户做设备调试,晚饭后从客户工厂回酒店途中,因路面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踩入坑中摔倒。送医后诊断为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肩袖损伤。医院实施锁骨切开复位钩钢板内固定术、肩袖修复术。
公司推脱:「晚饭结束就算下班了,回酒店路上不算工作时间」
术后小郑右肩打了钩钢板,右臂被悬吊固定,六周不能活动,穿衣洗澡都要人帮。公司老板打来电话:「当天下午在客户工厂的调试工作做完之后,你跟客户吃饭是你自己去的,吃完饭回酒店的路上属于你的个人时间,跟工作没关系。公司最多帮你报医药费。」小郑吊着右臂找到泽良律师,苦笑着说:「出差在外,人生地不熟,回酒店的路上摔了,公司说这不叫工作?」
因工外出期间的全流程覆盖:出差全程均为「工作原因的延伸」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出差的「因工外出期间」不限于在客户现场的工作时间,而覆盖从出差出发到出差结束返回的整个期间,包括往返路途、住宿和在出差地的合理活动。律师指导小郑收集证据:出差审批单及差旅费预支记录、客户工厂的设备调试派工单和工作报告、事发当晚与客户沟通的工作微信记录、酒店入住记录、事发路段施工未设警示标志的现场照片和市政部门的证明、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两年工资银行流水和劳动合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受常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空间和时间限制,出差期间全程处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内。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5年1月,泽良律师向三明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小郑受伤时间在晚饭后、地点在回酒店的非工作路段,晚饭后的活动属于个人安排。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出差是一个连续的、不可分割的工作任务整体,从出差出发到返回的整个期间均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回酒店休息是出差期间必要的生理需求,是出差任务的合理组成部分,不应割裂出「个人时间」的概念。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2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锁骨钢板内固定残留、右肩关节上举和外展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出差全程受保障,全额获赔无争议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肩关节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再辩称小郑当晚曾自行安排私人活动。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出差期间的全程均在「因工外出」的法律概念之内,晚餐和回酒店均属出差任务的合理连续行为,不存在可以割裂的「个人时间」,单位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25年4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四万元。小郑说:「我以为是普通的售后出差,没想到法律把出差全程都算作工作。」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三明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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