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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疗险乳腺癌院外购药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院外购药不属于责任范围”抗辩,助投保人获赔32万元

2026-07-27      46     

靶向药、免疫抑制剂等高价处方药往往需要患者到院外药房自费购买,而保险公司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然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不符合药品目录”为由拒赔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泽良律所在河南省代理的一起乳腺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责任范围”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2万元医疗费用。

案情描述

刘姐,42岁,河南郑州人,小学教师。三年前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度保额400万元。2025年6月因乳腺肿块就医,穿刺确诊为HER2阳性乳腺癌。主治医生制定了化疗联合曲妥珠单抗靶向治疗的方案,但医院药房暂时缺货,医生开具处方建议到指定院外药房购买。刘姐家属自费购药累计花费32万元。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一个月后,刘姐收到《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经审核,被保险人院外购买的'注射用曲妥珠单抗'共计32万元,该药品并非在我司认可的定点医院内购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畴,属于院外购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刘姐欲哭无泪——是医院说药房里没有才让她去外面买的,又不是她自己想舍近求远。每瓶药上万元,半年的工资全砸进去了。经病友群推荐,刘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争议焦点:医院缺药情况下院外购买的处方靶向药,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指出以下突破点:1. 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以药品不在目录内为由拒赔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曲妥珠单抗是治疗HER2阳性乳腺癌的标准方案,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治疗。2. 院外购药系因医院药房缺药所致,且为主治医生处方指定药房,非患者自行决定,具有医疗必要性。3. 证据链构建方向:主治医生开具的院外购药处方、医院药房缺药证明或说明、院外药房的购药发票和清单、完整住院病历和病理报告、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河南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刘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泽良律师代理刘姐通过诉讼途径,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作为核心法律武器。该条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药品不在目录内或非院内购买为由拒赔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泽良律师同时收集了医院药房缺药的书面说明和主治医生的院外购药处方,形成了完整的医疗必要性证据链——患者是在医院无法提供药品的情况下、依据医生处方在指定药房购买,而非自行决定。在法律论证和证据面前,保险公司最终向刘姐支付了院外购药费用32万元。拿到赔款那天,刘姐说:“从收到拒赔通知书到拿到这笔钱,每一步都像在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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