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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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尖锐的争议往往不是伤情本身,而是“这算不算工伤”“责任到底在谁”。尤其当事故发生在施工作业现场,用人单位常以“操作失误”“违规作业”“自己不小心”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将风险全部推给受伤职工。这类争议的核心,其实是一个法律定性问题: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要符合“三工”要素,即便劳动者存在一定操作瑕疵,也不影响工伤的成立。本案中,福州的建筑工人王某某在施工时被坠落钢管砸伤,单位以“操作失误”为由推卸责任,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后,通过扎实的证据链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帮助王某某认定工伤并获赔二十余万元。
王某某是福州某建筑工地的一名架子工,常年在各个项目之间奔波。2023年3月,他经老乡介绍进入福州市某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日结算,由班组长通过微信转账发放。这种用工模式在建筑行业十分常见,却为后续维权埋下了隐患。
入职大约半个月后的一天下午,王某某正在三楼外架进行脚手架加固作业。上方楼层突然掉落一根短钢管,直接砸中他的右肩和背部。王某某当场从架体上摔落到二层平台,无法起身。工友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某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第4、5肋骨骨折,并伴有肺部挫伤。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医疗费由公司先行垫付了大部分,但出院后公司便不再过问。
王某某在家休养了几个月,右肩活动始终受限,无法再从事重体力劳动。他多次联系班组长和公司负责人,希望协商赔偿事宜。公司方面表示,事故是因为王某某自己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操作不当导致的,公司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出于人道可以再给两三万元“补偿”,但拒绝按工伤标准赔偿,也拒绝配合申请工伤认定。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自己明明是在干活时被砸伤的,怎么就成了“自己的错”?
经老乡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王某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单位提出的“操作失误”抗辩能否成立。团队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二是锁定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针对劳动关系问题,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友证言、出入工地的门禁记录等证据,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针对事故经过,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当时在场的工友,固定了证人证言,同时调取了工地的部分监控录像,并协助王某某整理完整的医疗记录。
在工伤认定阶段,公司果然提出异议,主张王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事故系其自身违规操作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泽良律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是否存在操作失误,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除非能够证明伤害系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所致。公司提出的“操作失误”理由,恰恰证明了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引起,反而有利于工伤认定。
与此同时,泽良律师还预判到,公司在确认劳动关系阶段可能拖延,于是提前准备了仲裁和诉讼两套方案。果然,公司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提起诉讼,试图通过程序拖延时间。泽良律师从容应对,在一审中充分举证,法院最终维持了劳动关系的确认。
工伤认定书下达后,王某某的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泽良律师随即代理王某某提起工伤赔偿仲裁,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待遇。仲裁庭审中,公司再次提出王某某存在操作失误,应当减轻单位责任。泽良律师回应,工伤赔偿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裁决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共计二十余万元。公司未再起诉,裁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执行,赔偿款在两个月内全部到账。王某某拿到赔偿款后说:“受伤以后总觉得是自己倒霉,没人会管我。是泽良律师一遍遍跟我讲法律、帮我找证据,让我知道这事不是我的错,该拿的钱一分也不能少。”
工伤维权从来不是一条轻松的路,尤其是建筑行业用工不规范、劳动关系复杂,很多伤者往往在第一步就被卡住。但只要抓住“三工”要素这一核心,及时固定证据,明确法律关系,就能在争议中占据主动。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工伤领域,在福州设有分所,可为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提供上门咨询与签约服务,如需帮助,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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