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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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某建筑劳务公司,阿强做钢筋工两年。2024年5月的一天下午,他在工地绑扎钢筋时,因踩踏的模板支撑不牢突然断裂,从三米高处摔落,背部着地。送医后诊断为胸椎T12压缩性骨折、右侧第5-7肋骨骨折。医院实施胸椎后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肋骨骨折行胸廓外固定。
建筑公司推脱:"你没签劳动合同,是临时来干活的"
术后阿强术后背部剧痛,连深呼吸都困难,翻身需要两人协助,右臂无法抬举。公司人事主管打来电话:"你没签劳动合同,按日结算是临时工,跟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不负责。"此后电话再也打不通。阿强穿着胸廓固定带找到泽良律师时,每说一句话都要喘口气,额头渗出冷汗:"我每天六点半就到工地,活都是老板派的,怎么就不是员工了?"
锁定事实劳动关系三要素,破解"临时工"身份困局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同时具备主体资格、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三个要件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为准。律师指导阿强收集证据:每月包工头微信转账记录(相对固定日期和金额,备注"钢筋工工资");工地实名制通道每日刷脸进出记录;项目部门口张贴的班组人员公示名单照片;班组长微信群每日点名和派活聊天记录;三名同班组工友的书面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当天120急救中心出车记录及急救病历。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同时具备主体资格、接受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三个要件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7月,泽良律师向湖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阿强系按日结算的临时帮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阿强接受公司统一排班管理、使用公司提供的工具和材料从事公司主营业务、按月领取相对固定报酬,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三要素标准。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9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胸椎活动度丧失超过40%、右侧肋骨多发骨折术后胸廓轻度畸形,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无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工作管理、工资发放、业务从属三项要素齐备,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用人单位须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2024年1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三十万元。阿强说:"我每天六点半上工地,以为临时工就不是工人,法律说了算。"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湖州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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