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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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某建筑劳务公司,老王做搬运工四年。2024年7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工地卸钢管时,因吊车钢丝绳突然断裂,一根约两米长的钢管从空中掉落砸中左脚。送医后诊断为左足第2、3、4跖骨粉碎性骨折、足背软组织严重挫伤。医院实施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足背清创缝合术。
建筑劳务公司推脱:"公司没给你缴工伤保险,走不了工伤"
术后老王术后左足肿胀得像馒头,脚趾无法活动,连拖鞋都穿不进去,只能坐轮椅。公司老板来电话:"公司一直没给你缴社保,这是事实。这样吧,医药费公司出了,再给你两万块钱营养费,这事就算了了。"老王坐着轮椅找到泽良律师时,左脚还裹着厚厚的纱布,钢针从脚趾间露出来:"公司说不缴社保就不能算工伤,我是不是只能拿这两万块钱了?"
破解"未参保不认定"误区,单位未缴费不影响工伤认定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仍可申请工伤认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工伤认定与是否参保是两个独立问题。律师指导老王收集证据:近三年银行卡工资流水(每月固定日期入账);工地实名制通道出入记录;吊车租赁合同及事发当日吊车作业记录;现场工友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断裂的钢丝绳);四名目击工友的书面证言;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不影响工伤认定,单位须按法定标准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9月,泽良律师向湖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未参保故不应走工伤程序,愿意协商解决。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工伤认定与是否参保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未参保不影响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单位须按法定标准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1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左足第2-4跖骨骨折术后遗留跖趾关节活动受限,行走时足底疼痛,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待遇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认为双方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拒绝支付法定待遇。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未参保事实清楚、工伤认定结论已生效、法定待遇项目和标准明确、口头和解金额显失公平。2025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六万元。老王说:"公司说不缴社保就不算工伤,律师说算,最后法律也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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