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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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这是许多投保人面临的普遍困境。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然而,这一条款的适用并非毫无限制,保险公司需证明其询问范围、投保人主观状态及因果关系。本案中,黑龙江的李某因医疗险理赔遭拒,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通过精准法律分析,成功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四十万元,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力参考。
李某,黑龙江某市居民,从事个体经营。2023年,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五十万元。2024年初,李某因突发急性胰腺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近二十万元。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李某在投保前曾因胆囊炎就诊,但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属于“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并拒赔。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回忆说,投保时业务员仅简单询问了“是否有重大疾病史”,并未详细列出既往病史,他以为自己只需告知严重疾病,胆囊炎这类小毛病无需提及。如今,保险公司却以此为由拒赔,让他觉得不公平。无奈之下,李某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处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未告知胆囊炎病史,是否构成“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或费率”的重大过失?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充分的询问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保险公司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中,仅笼统询问“是否有住院史或手术史”,未具体列明常见疾病如胆囊炎等,而李某的胆囊炎属于门诊治疗,未住院,故其未告知行为可能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二,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李某进行体检,也未进一步核实其健康状况,其承保决定可能并非基于李某的告知内容,而是基于其核保政策。第三,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保险公司需证明其询问范围与拒赔事由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胆囊炎与急性胰腺炎无直接关联,未告知行为不影响本次理赔风险。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业务员沟通记录、门诊病历及住院记录,并申请调取保险公司核保档案,以证明其承保决定并非依赖李某的告知内容。同时,律师还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论证胆囊炎与胰腺炎无医学关联。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计保险公司会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抗辩,并可能主张解除合同,因此提前准备了《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的适用论据,强调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和因果关系要件。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保险金。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告知既往病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询问义务,且未告知内容与本次理赔风险无关,其拒赔理由不成立。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李某未告知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承保决定受到该未告知事项的影响,故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保险金四十万元。
案件胜诉后,李某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平的。”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健康告知内容,如实回答询问,同时保留好相关记录,以防理赔时发生争议。若遇拒赔,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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