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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工地泥水工下班绕路被撞胫腓骨骨折案:泽良工伤律师突破合理路线争议,助老李获赔三十三万元

2026-07-27      46     

湖州某建筑劳务公司,老李做泥水工五年。2024年4月的一天傍晚,他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为避开施工路段绕行至相邻道路,在距工地约三公里处被一辆闯红灯的轿车撞倒。送医后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医院实施右胫骨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右膝半月板部分切除术。

建筑公司推脱:"你绕路了,不是上下班合理路线"

术后老李术后右腿被石膏固定,膝盖肿胀如球,无法弯曲,只能拄双拐勉强站立。公司安全员来电话:"你下班走的不是平时那条路,绕了一大圈,这不算上下班途中,公司不负责。你找肇事司机赔去。"老李拄着双拐找到泽良律师时,右腿还打着石膏,膝盖肿得发亮:"主路施工封了,我只能绕旁边的路走,难道绕个路就不是下班了?"

论证绕行路线属于合理路线,锁定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因客观原因(如道路施工)导致的绕行,只要未改变上下班目的,仍属于合理路线。律师指导老李收集证据:工地考勤记录(当日下班时间);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工资银行流水;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全责);施工路段封路公告照片及绕行路线示意图;手机地图导航记录截图(事发当日下班路线);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客观原因导致的绕行属于合理路线,不影响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6月,泽良律师向湖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老李绕行路线超出合理范围,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道路施工等客观原因导致的绕行属于合理路线,且老李下班后直接回家、未改变上下班目的。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8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膝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50%、右下肢肌力Ⅳ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合理路线绕行不影响上下班途中认定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膝关节康复理疗费、辅助器具费(双拐)。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认为绕行路线变更了上下班路径,不属于合理路线。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封路公告证实客观原因存在、绕行路线为最短替代路线、事故发生时间在正常下班后合理时段内、交警事故认定书确认事发地点。2024年10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三十三万元。老李说:"我绕了条路回家,公司说这不叫下班,法律说这当然叫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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