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55
绍兴某建筑劳务公司,阿龙做水电工三年。2024年5月的一天下午,他在工地地下车库进行管线安装时,上层楼板上一名工人不慎将一把扳手从四米高处踢落,正好砸中阿龙右肩。送医后诊断为右侧肩胛骨体部粉碎性骨折、右肩袖损伤(冈上肌腱撕裂)。医院实施右肩胛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右肩袖撕裂行关节镜下缝合修复术。
总包单位推脱:"是楼上掉的东西砸的,找掉东西的人"
术后阿龙术后右肩被外展支具固定,整条右臂像钉在身体上一样完全不能动,连吃饭都要用左手。总包单位安全员来电话:"是楼上的工人把扳手踢下来的,跟我们公司没关系,你找那个工人个人赔。公司最多协调一下。"而踢落扳手的工人是另一家分包公司的临时工,早已离场不知所踪。阿龙右臂被支具高高架起找到泽良律师时,右肩上的手术疤痕从肩峰一直延伸到肩胛骨,手臂像不属于自己的一样:"在工地上被砸了,总包说找那个人,那个人已经找不到了,难道我只能自认倒霉?"
锁定多方主体责任,确立总包方安全管理连带义务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对分包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总包方未能有效防止交叉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对由此造成的伤害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工伤认定不因第三方过错而免除。律师指导阿龙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工资银行流水;工地门禁刷脸记录;总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事发区域监控录像(扳手从上层掉落画面);施工现场交叉作业安全交底记录(缺失);三名目击工友的书面证言;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交叉作业伤害中多方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7月,泽良律师向绍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事故系其他公司工人个人行为,总包方不应承担责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交叉作业区域的防护措施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总包方未尽到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9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肩袖撕裂修复术后肩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60%、右臂外展不能超过45度,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多方责任主体下总包方承担安全管理连带责任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右肩功能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认为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总包方安全管理义务法定且明确、交叉作业防护措施缺失的事实清楚、直接侵权人已无法找到的情况下总包方不能免责、阿龙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2024年1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二十五万元。阿龙说:"被砸了,总包说找掉东西的人——法律说总包也得负责。"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绍兴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湖路68号昆仑国际中心15层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