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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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某建筑劳务公司,阿华做挖掘机司机两年。2024年5月的一天下午,他在项目经理直接安排下操作挖掘机进行基坑开挖作业,因基坑边坡未按规范放坡突然发生坍塌,挖掘机侧翻,阿华被甩出驾驶室。送医后诊断为右侧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侧第3-7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医院实施右股骨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肋骨行胸廓外固定,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
建筑公司推脱:"项目经理自己找的你,不代表公司雇了你"
术后阿华术后右腿被骨牵引架固定,整条腿无法移动,右侧胸廓绑着固定带,每次呼吸都扯着伤口疼。公司负责人来医院看了一眼:"你是项目经理私下找的,没有经过公司人事审批,工资也是项目经理自己垫的,跟我们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你去找项目经理个人赔。"而项目经理已经因事故被公司开除,下落不明。阿华躺在病床上找到泽良律师时,右腿被金属外固定架锁住,右侧胸部插着引流管:"项目经理穿着公司制服安排我干活,出了事公司说经理不代表公司——那经理的话在工地上到底算不算数?"
论证项目经理雇佣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锁定公司用工主体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项目经理作为公司在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以公司名义安排施工人员作业的行为足以使劳动者相信其代表公司。即便其内部权限存在瑕疵,公司也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挖掘机作业属于公司核心主营业务,公司从阿华的劳动中直接获益。律师指导阿华收集证据:项目经理穿着公司制服在工地指挥作业的照片;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登记为公司人员);每月项目经理通过微信转账的工资记录;工地门禁刷脸记录;施工现场基坑坍塌的事故调查报告;四名现场工友的书面证言(证实项目经理长期在工地代表公司管理);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雇佣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7月,泽良律师向泉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项目经理超越权限私自雇佣,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项目经理作为公司在施工现场的最高管理人员,其在工地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安排施工人员作业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阿华作为普通劳动者无从知晓公司内部授权限制,其信赖项目经理的行为代表公司具有合理性。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9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股骨骨折术后遗留右下肢短缩约2cm、右膝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40%、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术后胸廓轻度畸形,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项目经理表见代理行为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长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右腿及胸部康复理疗费、辅助器具费(轮椅)。仲裁阶段公司坚持认为项目经理超出授权范围私自雇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长期以公司名义管理的事实、阿华的信赖具有合理性、公司从阿华劳动中直接获益、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2025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三十八万元。阿华说:"公司说经理私下找的我就不算公司的人,法律说经理在工地上就是公司的脸——我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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