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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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建筑劳务公司,小邓做混凝土振捣工两年。2024年12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工地浇筑混凝土基础时,因振捣棒漏电导致触电,右手本能甩开时猛撞到钢筋笼上。送医后诊断为右手第二掌骨粉碎性骨折、右手背皮肤挫裂伤。医院实施右手第二掌骨切开复位微型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手背清创缝合术。
建筑劳务公司推脱:"鉴定结果出来了,公司不管后续了"
术后小邓术后右手被石膏固定,手背肿胀发紫,手指无法弯曲,连筷子都拿不住。工伤认定和鉴定都做完了,但公司老板说:"鉴定已经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从社保基金领了。你现在停工留薪期满了,该回来上班了。不上班就没有工资,后面的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要等离职才能拿,现在不管。"小邓右手还裹着纱布找到泽良律师时,手背上的疤痕从虎口延伸到手腕,钢板在手背皮下清晰可见:"公司说鉴定完了就不管了,可我手还没好全,后面的钱也要离职才能拿——我现在怎么办?"
锁定停工留薪期后用人单位的继续支付义务,确保待遇无缝衔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者尚未痊愈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承担医疗费用;伤残等级确定后,劳动者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不能以停工留薪期满为由停止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律师指导小邓收集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九级伤残);近一年工资银行流水;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就医的医疗记录和医嘱;主治医师出具的手功能尚未恢复需继续治疗的证明;公司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待遇的微信聊天记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不能以停工留薪期满为由停止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劳动者有权获得继续治疗的保障和一次性待遇。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5年3月(停工留薪期待遇争议阶段),泽良律师向东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停工留薪期已满,后续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支付范围,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须等劳动关系解除后才能领取。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满后伤情仍需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承担工伤医疗费用。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2月(此前已完成工伤认定和鉴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手第二掌骨骨折术后遗留掌指关节活动受限、右手握力下降超过40%,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停工留薪期满后单位须继续履行工伤保险义务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已从社保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满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继续治疗所需医疗费用、手功能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认为停工留薪期满后不应再承担任何费用。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停工留薪期满后伤情未愈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记录和医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生效具备法律效力、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已成就(劳动关系因单位原因实际无法继续)。2025年5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二十五万元。小邓说:"鉴定做完了,公司说后面的事不管了——法律说管到底才是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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