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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泽良刑事事业部办理侵犯著作权案成功不起诉保护创作者

2026-07-28      54     

厦门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发达的城市,软件开发和内容创作活跃,但因对著作权法规不熟悉而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在厦门地区成功办理一起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当事人系软件开发者,通过精准辩护最终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保护了其创作自由和职业发展。

本案当事人林某系厦门某软件公司程序员,公司开发了一款办公软件。某日,一家竞争对手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林某开发的软件中部分功能模块与其核心产品高度相似,涉嫌抄袭其源代码。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林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林某坚称其开发的软件系独立研发,功能相似系因行业通用技术方案,并未抄袭竞争对手的源代码。

泽良刑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案开展辩护工作。律师深知,侵犯著作权罪与正常的软件开发行为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而软件行业的技术通用性也是辩护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首先多次会见林某,详细了解其软件开发的全过程、技术方案的独立研发证据、与竞争对手产品的技术比对情况、对竞争对手产品的了解程度等,发现林某开发的软件系与共同研发,研发过程有完整的文档记录和版本控制;其次,聘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对两款软件进行源代码比对,发现两者虽然功能相似,但源代码实现路径完全不同,核心算法和架构设计存在本质区别;再次,收集软件行业的技术通用性证明、开源代码使用记录等材料,证明功能相似系因行业通用技术方案,并非抄袭。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律师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论证:第一,林某主观上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其开发的软件系独立研发,与竞争对手产品的源代码完全不同,与故意抄袭、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有本质区别;第二,专业技术鉴定显示,两款软件的源代码实现路径完全不同,核心算法和架构设计存在本质区别,功能相似系因行业通用技术方案;第三,林某在开发过程中使用了部分开源代码,符合软件行业的通用做法,并未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第四,林某系合法职业的软件开发者,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主观恶性较小;第五,林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对其不起诉有利于保护软件行业的创新活力。

经过泽良刑事律师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林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林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得以继续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对泽良刑事事业部的专业帮助表示由衷感谢。

这一案例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泽良刑事事业部在知识产权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对创作者的保护意识。选择泽良刑事事业部,就是选择专业、责任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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