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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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泽良刑事团队在广州地区办理一起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当事人系药店经营者,经定性辩护和情节辩护争取到缓刑判决。
当事人周某系广州某社区药店经营者,持有合法药品经营许可证。某日应老顾客推荐,周某购进一款进口保健品在店内销售,未仔细核实其是否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该产品含药物成分、应按药品管理但未取得批准文号。需要说明的是,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未取得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的规定,未取得批准文号不再当然认定为假药;但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而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系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周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团队接受委托后开展辩护。经会见、取证及药品专家分析发现:周某系应老顾客推荐购进,主观上认为系保健品,并不明知需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涉案产品药物成分剂量较低、销售时间较短,未造成任何健康损害后果。
辩护要点:妨害药品管理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入罪前提,本案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依法不构成犯罪;周某系合法持证经营者,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已下架全部涉案产品并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愿意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产品危害性有限、周某主观不明知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体现泽良刑事团队办理涉民生案件的专业策略。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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