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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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泽良刑事团队在厦门地区办理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经辩护促成案件依法撤销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陈某系厦门某老旧小区居民,因楼上邻居李某长期在楼道堆放杂物、影响通行,多次沟通无果。某日陈某清理楼道时与李某发生口角,推搡中失手将李某推倒,致其手臂软组织挫伤。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情为轻微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以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损害为入罪标准,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李某伤情为轻微伤,陈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故本案不存在"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问题,正确处理路径应是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团队接受委托后开展工作:固定伤情鉴定意见,向侦查机关明确指出李某伤情未达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依法应撤销案件;促成陈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收集陈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长期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等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团队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李某伤情为轻微伤,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机关应依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李某对矛盾激化亦负有一定责任;陈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有效修复邻里关系,符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年)精神。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本案亦提醒公众:故意伤害罪以轻伤以上损害为入罪标准,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团队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大量办案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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