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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泽良刑事事业部办理组织考试作弊案成功不起诉

2026-07-31      52     

在广州这座教育培训产业发达的城市,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考试竞争激烈,因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而涉嫌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律师在广州地区成功办理一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当事人系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精准辩护最终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保住了其职业生涯。

本案当事人王某系广州某教育培训机构教务人员,机构主要从事成人学历提升和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业务。某日,机构负责人指示王某为即将参加某职业资格考试的几名学员安排"特殊服务",包括提供作弊器材和传递答案。王某虽心存疑虑,但因服从上级指示而执行了安排。后公安机关在打击考试作弊专项行动中,查获该作弊团伙,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王某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一旦留下案底,其教育培训行业的职业生涯将彻底终结。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案团队开展辩护工作。团队律师深知,组织考试作弊罪与正常的教务工作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而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和行为参与度。团队首先多次会见王某,详细了解其在机构的具体职责、负责人指示的具体内容、对作弊行为的认知程度、实际参与的程度等,发现王某系按负责人指示执行具体事务性工作,对作弊活动的整体策划和组织并无决策权;其次,收集王某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过往工作记录等材料,证明其系教务岗位人员,主要执行上级安排的事务性工作;再次,调取王某与负责人的沟通记录、与学员的接触记录等材料,证明王某并未从中获取额外利益,其参与程度有限。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团队律师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论证:第一,王某主观上不具有组织考试作弊的故意,其系按负责人指示执行具体事务性工作,对作弊活动的整体策划和组织并无决策权,与积极策划、组织实施作弊的行为人有本质区别;第二,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仅负责执行具体事务,应认定为从犯;第三,王某并未从中获取额外利益,其执行工作系职务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四,王某系初犯、偶犯,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对其不起诉有利于保护教育培训行业的正常秩序;第五,王某愿意配合调查,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经过泽良刑事团队律师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王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得以继续在教育培训行业工作,对泽良刑事事业部的专业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这一案例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泽良刑事事业部在处理涉教育行业刑事案件中的专业策略。选择泽良刑事事业部,就是选择专业、责任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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