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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离婚后探望权纠纷与抚养费调整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成功维权

2026-07-31      45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在厦门地区代理的一起离婚后探望权纠纷与抚养费调整案例。面对离婚后对方恶意阻挠探望且抚养费多年未调整的困境,团队通过专业的法律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抚养费调整,展现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在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吴先生,39岁,厦门某金融机构部门经理,与前妻周某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周某直接抚养,吴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吴先生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离婚后初期,双方尚能按照协议履行,吴先生定期支付抚养费并探望女儿。但自2022年起,周某以各种理由阻挠吴先生探望女儿,先是将女儿送至外地亲戚家居住,后又以女儿学业繁忙、兴趣班排满为由拒绝吴先生探望。同时,随着女儿年龄增长,教育和生活开支大幅增加,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已明显不足以覆盖女儿的实际支出,但周某拒绝协商调整抚养费。吴先生多次与周某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探望权并调整抚养费标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如何保障;二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挠探望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是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四是抚养费调整的标准和幅度如何确定。吴先生面临的困境在于,周某态度强硬,拒绝任何协商,且女儿已逐渐受到周某影响,对吴先生的态度也变得疏远,若不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介入,父女关系可能进一步恶化。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义务,不得无故阻挠。

关于抚养费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本案中,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已执行五年,期间物价水平、教育成本均大幅上涨,且女儿已进入小学阶段,课外辅导、兴趣培养等教育支出显著增加,原定3000元抚养费确实不足以维持女儿的实际生活水平,符合法定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评估。团队认为,本案虽然涉及探望权和抚养费两个诉求,但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吴先生与女儿的正常父女交往,并确保女儿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

在探望权保障方面,团队首先指导吴先生系统整理了周某阻挠探望的证据:吴先生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周某多次以女儿不在厦门、时间冲突等理由拒绝探望;吴先生为探望女儿购买的往返机票和高铁票记录,证明其多次前往约定地点但未能见到女儿;女儿学校老师的证言,证明女儿在学校曾向老师提及想念父亲但母亲不让见;吴先生为女儿购买礼物、支付兴趣班费用的记录,证明其一直关心女儿成长。团队主张,周某长期无故阻挠吴先生行使探望权,严重损害了父女感情和女儿的身心健康,法院应当明确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并规定周某的协助义务。

在抚养费调整方面,团队进行了详细的费用核算和证据收集:团队指导吴先生整理了女儿近一年的教育支出明细,包括学费、课外辅导班费用、兴趣班费用等,合计每月约4500元;生活费用明细,包括餐饮、交通、衣物、医疗等,合计每月约2500元;厦门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证明原定3000元抚养费已远低于实际所需。同时,团队提交了吴先生的收入证明,证明其年收入约40万元,具备增加抚养费的负担能力。

在诉讼策略上,团队主张:第一,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周某长期无故阻挠构成对吴先生合法权益的侵害,法院应当判决明确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并规定周某的协助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二,原定抚养费已执行五年,期间实际生活和教育成本大幅增加,符合法定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建议将抚养费调整至每月6000元;第三,吴先生愿意承担女儿部分大额教育支出,如课外辅导班费用,以体现其对女儿的关爱和责任。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充分采纳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意见。判决结果如下:明确吴先生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由吴先生将女儿接走探望,周某应当予以协助;寒暑假期间,女儿可与吴先生共同生活各15天;周某无故阻挠吴先生探望的,吴先生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调整为每月5500元,由吴先生按月支付至女儿年满18周岁;女儿的大额教育支出由双方各承担50%。

判决生效后,周某 initially 仍试图阻挠探望,但经法院执行法官约谈并告知法律后果后,周某最终配合履行判决。吴先生与女儿的关系逐渐修复,父女感情明显回暖。

五、客户反馈

吴先生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他表示,自己原本最担心的不是抚养费的问题,而是与女儿的关系越来越疏远。律师团队不仅帮他争取到了合理的抚养费调整,更重要的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探望权,让他能够定期与女儿相处。他特别感谢律师团队在证据收集阶段的细致工作,尤其是学校老师的证言对案件起到了关键作用。吴先生建议,离婚后遇到探望权受阻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因为对方的阻挠而放弃与子女的联系,这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离婚协议中应当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地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避免模糊表述导致后续争议。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尊重对方的探望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阻挠,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关于抚养费,建议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抚养费的调整机制,如每隔一定年限根据物价水平和子女实际需求进行调整,或者约定大额教育支出、医疗费用的分担方式。当原定抚养费明显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需要时,应当及时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进行调整。选择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能够在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持续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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