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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家庭暴力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专业助力

2026-07-31      40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在漳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家庭暴力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离婚案例。面对当事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危急情况,团队迅速启动法律程序,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离婚诉讼双轨并行,成功帮助当事人摆脱暴力婚姻,展现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在反家暴维权领域的专业实力与人文关怀。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黄女士,34岁,漳州某小学教师,与丈夫林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不久,林某逐渐暴露出暴躁易怒的性格,经常因生活琐事对黄女士进行言语侮辱和肢体暴力。2023年至2024年期间,林某的家暴行为不断升级,多次对黄女士实施殴打,造成黄女士身体多处受伤,甚至有一次被打至肋骨骨折住院治疗。黄女士多次报警,但林某在警方介入后仍不思悔改,反而威胁黄女士若敢离婚就伤害其父母和孩子。黄女士长期处于恐惧之中,身心受到严重创伤,最终鼓起勇气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结束这段暴力婚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及证据固定;二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三是家暴情形下的离婚及损害赔偿问题;四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黄女士面临的困境在于,林某性格极端,存在严重暴力倾向,黄女士担心诉讼过程中林某会实施更严重的报复行为,同时需要确保自身及子女的人身安全。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且无需证明感情破裂,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即应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独立于离婚诉讼,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中或诉讼后单独申请。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因素,法院一般不会将子女判由施暴方直接抚养。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紧急评估。考虑到林某存在严重暴力倾向且威胁要报复黄女士及其家人,团队决定采取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同步推进的双轨策略,以最快速度为当事人建立法律保护屏障。

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团队在接案当天即准备好了全部申请材料,包括:黄女士的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证明其因家暴导致肋骨骨折、软组织挫伤等伤害;三次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回执,证明家暴行为多次发生且已报警处理;林某的威胁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存在继续实施暴力的现实危险;黄女士的书面陈述,详细描述家暴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造成的身心伤害。团队在24小时内即向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于48小时内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林某对黄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林某骚扰、跟踪、接触黄女士及其近亲属,并责令林某迁出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

在离婚诉讼方面,团队同步提起了离婚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林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和车辆,防止其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在证据收集上,团队除已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证据外,还补充收集了以下证据:邻居和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多次目睹或听闻林某对黄女士实施家暴;黄女士的心理咨询记录,证明家暴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林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极端言论截图,证明其存在暴力倾向和报复心理;黄女士的工资收入证明、房产证及父母协助抚养承诺书,证明其具备独立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

在庭审策略上,团队重点论证:第一,林某长期、多次对黄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应当判决离婚;第二,林某的家暴行为给黄女士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创伤,黄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第三,林某存在暴力倾向,由其抚养子女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应由黄女士直接抚养;第四,林某作为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充分采纳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意见。判决结果如下:准予黄女士与林某离婚;婚生子由黄女士直接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林某向黄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其中包括物质损害赔偿3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归黄女士所有,车辆归林某所有,林某另行支付黄女士财产折价款20万元;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判决生效后继续有效,直至离婚判决执行完毕。

案件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最终判决历时约3个月,黄女士在整个过程中未再遭受林某的骚扰和威胁,人身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五、客户反馈

黄女士在案件结束后对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表达了深深的感激。她表示,律师团队在她最无助的时候给予了最大的支持和保护,尤其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申请,让她第一次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安全感。她特别提到,律师团队在处理案件时非常注重她的情绪状态,每次沟通都会先关心她的身体状况和心理感受,这种有温度的服务让她倍感温暖。黄女士建议,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朋友一定要勇敢站出来,及时报警、就医并保留证据,同时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不要因恐惧而继续忍受暴力。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受害者应当零容忍。遭受家暴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及时就医并保存病历和伤情照片,这些都是认定家暴的关键证据。如果面临现实的人身安全威胁,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法律赋予受害者的有力武器。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和损害赔偿依据,也是争取子女抚养权的重要有利因素。选择具有反家暴案件处理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能够在保护受害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帮助其通过法律途径彻底摆脱暴力婚姻,重建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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