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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婚内债务认定与夫妻共同债务抗辩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成功代理

2026-07-31      57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在莆田地区代理的一起婚内债务认定与夫妻共同债务抗辩案例。面对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巨额债务的突发情况,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成功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当事人免除了数百万元的债务负担,展现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在婚姻债务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郑女士,36岁,莆田某服装店店主,与丈夫陈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3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024年初,郑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债权人王某起诉要求郑女士与陈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约80万元。王某声称,该笔借款系陈某于2021年至2022年期间分多次向其借取,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周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郑女士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女士对此完全不知情,既不认识债权人王某,也从未听说过该笔借款,更未在借条上签字或事后追认。她怀疑陈某与王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企图侵占其财产,遂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应诉,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该笔借款是否真实发生;二是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三是郑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女士面临的困境在于,债权人王某持有陈某签字的借条和转账记录,形式上的证据对其不利,且郑女士对陈某的借款行为和资金用途完全不知情,举证难度极大。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有两个:一是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即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虚假债务的防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郑女士能够证明陈某与王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则该债务自始无效。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团队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郑女士对该借款完全不知情,同时需要审查借款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展开了多维度调查:第一,资金流向调查。团队申请法院调取了陈某收到借款后的银行流水,发现200万元借款到账后,陈某在短时间内分批转账至多个不同账户,其中大部分资金转入了一个期货投资账户,另有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陈某个人信用卡欠款和向其他个人转账,没有任何一笔资金流入郑女士账户或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第二,家庭收支调查。团队调取了郑女士和陈某在借款期间的家庭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家庭日常开支一直由郑女士的服装店收入和陈某的工资收入覆盖,每月结余稳定,不存在需要举债维持生活的情形。第三,共同经营调查。郑女士的服装店为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仅10万元,经营规模较小,团队调取了服装店近三年的财务账簿和纳税记录,证明店铺经营状况良好,从未有过大额资金周转需求,且陈某从未参与服装店的经营管理。第四,债权人背景调查。团队调查发现,债权人王某系陈某的远房表亲,双方关系密切,且王某自身经济条件一般,不具备出借200万元的能力。团队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出借资金的来源系其向第三方借款后再转借给陈某,存在明显的配合虚构债务的嫌疑。第五,借条真实性审查。团队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借条的实际书写时间与落款时间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印证了虚构债务的可能性。

在法律策略上,团队从三个层面进行抗辩:第一,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通过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证明200万元借款全部用于陈某个人期货投资和偿还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郑女士的服装店经营规模小、现金流稳定,不存在共同生产经营的借款需求。第二,郑女士对该借款完全不知情,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事后追认,不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第三,陈某与王某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高度可能性。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债权人出借能力存疑,借条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不符,资金流向与借款用途声明不一致。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笔200万元借款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同时,结合资金流向、家庭收支状况及借条鉴定结果,法院认为该借款系陈某个人债务,与郑女士无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债权人王某要求郑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该2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由陈某个人承担;案件受理费由债权人王某和陈某共同承担。

郑女士成功免除了280万元的债务负担,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客户反馈

郑女士在收到判决后如释重负。她表示,自己离婚后本想开始新的生活,却突然被起诉要求承担巨额债务,一度感到绝望。她特别感谢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在案件调查中的专业和细致,尤其是资金流向的追踪和借条形成时间的鉴定,这些关键证据直接证明了债务的虚假性。郑女士建议,离婚时应当对债务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的大额资金往来,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避免离婚后被动承担不明债务。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配偶有大额借款行为,应当及时了解借款用途并保留相关证据。对于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借款,应当明确拒绝签字或事后追认。离婚时,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问题作出尽可能详细的约定,明确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并列举已知债务清单。离婚后如果遇到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配偶个人债务的情况,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应诉,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用途及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选择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能够在复杂的婚姻债务纠纷中帮助当事人厘清债务性质,避免承担不应有的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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