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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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疾病免责”是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效力并非当然生效。《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泽良律所在郑州代理的一起孤独症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免责”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18万元医疗险保险金。
案情描述
“郑州”的小宇,4岁,河南郑州人,投保了医疗险,保额18万元。经儿童医院ADOS-2评估确诊孤独症谱系障碍。医生建议长期康复干预。保险公司以孤独症属于先天性疾病免责范围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经我司医学部审核,本次手术所治疗的瓣膜病变具有先天性因素,属于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疾病免责范围,我司不予赔付。”
这意味着,本应获赔的18万元保险金,一分都拿不到。
经朋友介绍,小宇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免责"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先天性疾病免责的认定存在法律争议。
2. 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负有法定举证责任。
3.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为原则。
泽良律师随即指导小宇收集了:保单及投保单原件、投保时的相关询问记录、完整的损失清单及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认定/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相关文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原件,以及与保险代理人/理赔员的全部沟通记录。
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郑州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逐一制定了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小宇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泽良律师代理小宇通过诉讼途径,围绕核心法律争议提交了详尽的代理意见。在举证环节,泽良律师从《保险法》第十七条提示说明义务的角度切入,指出了保险公司在程序、告知义务和举证责任上的多处瑕疵。经过法律程序,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泽良律师的论证逻辑,向小宇支付了18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小宇说:“当初买保险就是图个安心,没想到真要费这么大周折才能拿回该拿的钱。感谢泽良律师,把保险公司的每一条拒赔理由都拆得干干净净。”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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