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微商卖“减肥药”卖成了罪犯
王某某(化名)是厦门某微商,2023年起通过微信销售一款韩国进口“减肥药”。经检测,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2024年,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拘留。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绝境:已经签了认罪认罚,“还能改吗?”
王某某家属在审判阶段才找到泽良刑事律师,焦急地问:“认罪认罚都签了,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还能改吗?”此前咨询的律师认为,签了具结书再改的可能性很小,建议做好服刑准备。
介入:泽良刑事律师发现“自首情节”被遗漏
泽良刑事律师阅卷后发现,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具体犯罪事实时,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即主动交代了全部销售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这应当认定为自首。然而,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并未认定这一情节。
此外,泽良律师还发现:王某某销售的药品虽含西布曲明,但含量极低,且未造成任何消费者身体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攻坚:审判阶段精准辩护
泽良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三点辩护意见:
自首应当认定:王某某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社会危害性小:产品危害程度低,未造成实际损害,且王某某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量刑建议过重: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结合上述情节,建议对刑期和罚金均予以调减。
判决:刑期及罚金均减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泽良刑事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和罚金均较量刑建议减少一半。王某某在判决后不久即刑满释放。
律师手记:认罪认罚后仍有辩护空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等于‘一签定局’。”泽良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或者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泽良刑事团队即使在审判阶段介入,依然能够通过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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