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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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免责”是医疗险和重疾险中最具争议的条款之一。《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人主张免责事由的,应当对该事由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前已确诊,则不得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所在龙岩代理的一起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慢性肝炎)”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40万元重疾险保险金。
案情描述
“龙岩”的小钟,22岁,福建龙岩人,投保了重疾险,保额40万元。因反复发热、牙龈出血就医,血常规及骨髓穿刺确诊急性髓系白血病,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公司以既往有慢性肝炎病史属既往症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慢性肝炎病史,本次疾病属于既往症范畴,属于免责范围。”
这意味着,本应获赔的40万元保险金,一分都拿不到。
经病友推荐,小钟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慢性肝炎)"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既往症(慢性肝炎)的认定存在法律争议。
2. 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负有法定举证责任。
3.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为原则。
泽良律师随即指导小钟收集了:保单及投保单原件、投保时的相关询问记录、完整的损失清单及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认定/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相关文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原件,以及与保险代理人/理赔员的全部沟通记录。
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龙岩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逐一制定了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小钟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最终,小钟成功获赔保险金40万元。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泽良律师围绕既往症(慢性肝炎)这一争议,从法律原理和证据规则两个维度进行了充分论证,揭示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逻辑缺陷。拿到赔款那天,小钟说:“之前以为保险公司拒赔就真的没希望了。没想到通过法律途径,真的能把钱追回来。”
泽良(龙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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