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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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某建筑工地,老周做建筑杂工三年。今年三月的一个下午,他在工地搬运钢筋时,堆放的钢筋捆突然滑落,一根直径25毫米的螺纹钢砸中他的右脚。工友赶紧送医,急诊诊断:右足拇趾近节趾骨粉碎性骨折,右足背软组织严重挫伤。医生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入一枚微型钢板和四枚螺钉。术后老周右脚肿胀疼痛,一个月无法下地。
建筑公司推脱:"你是包工头叫来的零工,跟公司没关系"
住院期间老周联系工地项目经理,对方态度冷淡:"你是包工头老李叫来的,工资也是他发的,跟我们建筑公司没关系。自己找老李商量吧。"老周工资由包工头微信转账发放,每月6500元,从未签过劳动合同。包工头来看过他一次,塞了两千块钱就再没露面。老周坐在病床上,右脚裹着厚纱布,拨通了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的电话,声音发抖:"我在工地干了三年,出了事他们说我不是公司的工人,那我到底是谁的工人?"
穿透用工表象,锁定事实劳动关系
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虽未签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是"从属性"——接受公司管理安排、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从公司获取报酬。律师指导老周收集证据:包工头微信转账记录(36笔中28笔备注"工资");工地门禁卡和进出记录;考勤表照片(记录近两年出勤);工地反光背心工作照;三名工友证人证言;建筑公司项目部通讯录(老周列在"杂工组");医院急救记录中"工作中受伤"说明。同时调取建筑公司向包工头支付劳务分包款的银行流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今年五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向莆田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建筑公司书面抗辩称老周是包工头雇佣的临时工。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建筑公司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于六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稳定后鉴定:右足拇趾功能丧失程度达30%,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情形下的全额主张
建筑公司未为老周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全部工伤待遇由建筑公司承担。律师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6500元=45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4个月×6500元=26000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约15.8万元。仲裁阶段建筑公司提出老周是自己走路被钢筋绊倒与工作无关,律师出示完整证据链:工地监控截图显示钢筋堆放在工作通道旁、安全员工作日志、三名工友证言。今年七月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15万元。老周拿到赔偿款后说:"我在这工地搬了三年钢筋,这次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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