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案例

案例

经典案例

台州船厂电焊工触电坠落致脊椎骨折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突破超期申报困境主张时效扣除,助电焊工获赔54万元

2026-08-14      3     

台州某船舶修造厂,老黄44岁,做电焊工九年,月薪7800元。去年六月的一个雷雨天,他在船体分段合拢平台上进行电焊作业时,焊钳电缆因雨水浸泡绝缘层破损,导致老黄触电。电流击中的瞬间,他整个人从约三米高的作业平台上仰面摔下,背部重重砸在底下的钢板上。工友迅速断电并将其送医,CT和MRI显示:胸椎T12爆裂性骨折,骨折块突入椎管压迫脊髓,双下肢肌力仅II级。医生紧急施行了后路胸椎T12骨折切开复位椎弓根螺钉内固定加椎管减压术,手术历时四个多小时。

船厂以时效为由拒之门外:"都过去快一年了,你现在来找已经晚了"

老黄术后经历了长达半年的住院康复,从双下肢无法活动到逐渐能在平行杠内站立,康复过程异常艰难。今年五月,老黄终于能够拄着拐杖短距离行走后,让妻子带着他去找船厂负责人。负责人翻看了事故记录后说:"事故是去年六月的事,现在都快一年了,工伤申请时效是一年,你这个已经过期了,法律上帮不了你了。你看你发的工资厂里也没少,你还要怎么样?"老黄听了这话差点没站稳——他用了将近一年时间才重新站起来,却被一句话堵死。在康复医院病友的推荐下,他找到了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撑着拐杖艰难地坐下后,声音沙哑:"我花了快一年才能走路,他们说我超过时间了,法律有没有通融的余地?"

主张时效扣除规则,破解"超期"迷雾

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接案后详细查明了事故时间线:事故发生于去年六月中旬,老黄住院治疗至去年十二月底(住院约六个月),之后转入康复医院直至今年四月(康复约四个月),至今仍不能独立行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因不可抗力或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一年时效内。本案中,老黄长达数月的住院治疗、多次手术和持续康复期间客观上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身体条件,属于时效扣除的合理事由。同时,船厂作为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未向人社部门申报的行为本身也是过错。律师指导老黄家属收集了以下证据:劳动合同和九年来的社保缴费记录;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全程住院病历(记载了从入院急救到出院康复的完整过程);康复医院的康复记录(证明长期康复期间客观上无法自行处理工伤认定事务);船厂内部的事故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当日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无争议);电焊作业平台的现场安全条件照片(显示平台无防护栏、雨天无防水措施);五位工友的证言;船厂未在三十日内申报工伤的书面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的查档复函)。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今年七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代理老黄向台州市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附上了时效扣除的书面说明和完整的医疗记录。船厂提交书面意见,首要抗辩即为时效已过。律师在意见书中详细阐述了时效扣除的法定事由:老黄从入院急救到康复出院,期间经历了三次手术、长期卧床、功能重建康复,长达十个月以上不具备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客观条件,这段期间应从一年时效中扣除。同时指出,船厂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在三十日内申报工伤,这一过错是导致申请延迟的主要原因之一。人社部门经审查全部医学资料和事故记录后认定时效扣除合法,于今年八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稳定后经鉴定:胸椎T12爆裂性骨折术后,脊髓不完全损伤后遗症,双下肢肌力IV级,行走需拐杖,评定为六级伤残。

赔偿计算:高等级伤残的全面赔偿核算

六级伤残属于高等级伤残,赔偿标准远超普通等级。老黄所在船厂已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主要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承担部分项目。律师核算赔偿清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7800元=124800元)、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60%长期发放,因老黄已基本丧失原岗位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工资(12个月×7800元=93600元,因伤情严重适当延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长期护理依赖评估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拐杖和胸腰骶矫形器)、康复治疗费、交通费及营养费等,各项合计主张约56.8万元。仲裁时,船厂仍以时效过期为主要抗辩。律师出示了完整的医疗记录证据链——从入院急救的三次手术记录到康复医院的功能训练日志,共近百页医疗文书,以详尽的医学事实证明老黄不具备在时效内申请认定的客观条件。今年九月,双方达成调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即时启动,船厂承担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辅助器具费等,各项合计约54万元。老黄撑着拐杖站起来说:"我以为超了一年就永远没办法了,差一点就放弃了,谢谢你们帮我等到这一天。"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台州分部咨询热线:05925973521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米级科创园A12层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

    电话: 0592-5973521 地址: 【泽良律师总所】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
    【泽良杭州分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 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泽良广州分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
    【泽良福州分所】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邦邦财富中心16层
    【泽良龙岩分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层
    【泽良泉州分所】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26层
    【泽良漳州分所】漳州市龙文区特房锦绣碧湖TFC特房财富中心A座23层
    【泽良泉州分所】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燕南街道办事处2层

    友情链接: 保险理赔网 泽良婚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