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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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利器”。当被保险人因“未如实告知”过往病史而遭拒赔时,维权之路往往尤为艰难。然而,《保险法》第十六条同样为投保人设置了坚实的保护屏障——“不可抗辩条款”及因果关系原则。泽良律所在福建省代理的一起肝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乙肝病史”为由的合同解除与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4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福建泉州的阿强,45岁,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五年前经朋友推荐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40万元。投保时保险代理人问了几句身体状况,阿强说都挺好,代理人便勾选了健康体。事实上阿强确实不知道自己有乙肝——他从小到大没住过院,每年体检也就是量量血压、测测血糖。2025年7月,阿强因右上腹隐痛、食欲减退到医院检查,腹部CT和甲胎蛋白检测后,确诊为肝细胞肝癌II期。他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委托调查后,在阿强五年前的一份入职体检报告中找到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记录,随即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乙肝病毒感染,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阿强当时就懵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他完全不记得有过这个检查结果。他找出那份发黄的体检报告,在密密麻麻的化验单里,的确有一项小小的“HBsAg阳性”。但体检报告的总结建议只写了“定期复查”四个字,门诊医生也没说什么。经病友推荐,他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投保人不知道的异常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负有告知义务,且告知范围应以投保人明知为限——保险公司无法证明阿强在投保时知道自己是乙肝携带者,体检报告上四个字的“定期复查”不足以让一个普通人意识到自己患有疾病;第二,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依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第三,代理人仅进行了“身体怎么样”的概括性询问,未就具体疾病进行逐项询问,这种概括性询问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询问。证据方面,律师指导阿强收集了投保单原件、历年体检报告、完整的就诊病历。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福建地区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整理了当地法院在概括性询问和投保人明知两个核心问题上的裁判倾向。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阿强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三个核心论点被逐一确认:保险合同的询问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身体怎么样”不属于有效的健康询问;投保人不知情的异常不构成重大过失未告知;合同成立超过两年,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最终向阿强全额支付了重疾保险金4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阿强说:“我自己都不知道有乙肝,保险公司却说我不告诉他们,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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